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否灭失

2024-05-03 07:03

1.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否灭失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灭失。
抵押物权是依附在主债务上的,所以主债务消灭的,抵押权也会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一、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丧失有什么不同
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永远不存在,彻底灭失。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其设立、消灭均须由法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消灭一般基于以下情况: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因丧失对担保财产的占有而消灭、因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等)。
而抵押权的丧失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了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其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显然本案不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否灭失

2. 主债权消灭 抵押担保是否自然消灭?实务哦,求专家!

这种情况实际上时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本案中公司用自己财产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的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不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担保公司才应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担保法》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然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足够的清偿债务,那担保公司就不用承担债务偿还的风险。

3. 抵押权的消灭

法律分析: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消灭

4.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一、抵押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效力有哪些其他情况
1、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的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抵押财产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抵押财产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抵押财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财产买受人。
二、抵押到期说明债务到期了吗
抵押到期不能说明债务到期了。比如,债务到期前,抵押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到期;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则抵押到期,但债务未到期;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未得到清偿,抵押物也未消灭且抵押权人没有表示放弃的,抵押未到期。因此,抵押到期与债务到期不一致,债务履行期是一个确定期限,而抵押期不是一个确定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 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以债务人给付财产为债权履行保障的,是因债务人不当或怠于处分财产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且必须是债权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已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这里债权人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上三个因素,否则,无权享有该撤销权。
2、主观方面
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才能追求侵权而致的相应责任。
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债务人举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均视为债务人有过错,债权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3、客观方面
即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的认定,应当以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从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来判断。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了现实的或预期的损害使其合法债权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债务人即使作出了为了减少财产的不当行为,但其剩余资产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是否构成损害,也就成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自由交易与安全这二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若为非法之债,如赌债,则不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标的。而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离婚,继承,收养等行为,因与责任财产无关,自然不涉及撤销权。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超过债权的部分不在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之内。
法律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只限定了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可以通过合同目的性解释,扩大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范围,也可以依据合同诚信原则,弥补立法的有限规定。

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6.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是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是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2)共同抵押
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3)财团抵押
是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

7.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消灭吗

一、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会消灭吗1、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会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主债权消灭是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消灭吗

8. 抵押权会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吗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够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
一、抵押合同的签订要约定具体期限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一般不需要约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与一般抵押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三是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三、最高额抵押后可以再次设押吗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