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4-05-09 08:06

1. 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可以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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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 合肥市职工养老保险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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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办理退休审核业务二、设定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三、申请条件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四、办理材料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2、职工个人档案;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五、办理时间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六、办理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七、联系电话0551-63536390、0551-63536117八、办理流程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职工退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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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4.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
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订。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第八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第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代发。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5.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1)中断缴费的人员;(2)退职人员;(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35.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十一、其他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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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6.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7. 安徽出台意见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底前,安徽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根据意见,我省将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意见明确,安徽将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未来,我省将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与相应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资比值。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限期在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我省还将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大数据管理优势,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同时,同步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部分市上线试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应用。
今后,我省还将研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安徽出台意见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8.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二、实施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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