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024-05-17 10:33

1.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分别描述我国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基金,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并完成发起设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

   a.发起人的权利

   依照各国有关公司的立法,发起人的权利一般有:1.从公司获得发起行为的报酬的权利;2.设立费用偿还权;3.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4.特别的利益,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优先购买公司的产品,利用公司设备,在公司解散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等。当然,发起人的这些权利要在公司正式成立后才能发生或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b.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义务,主要有: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4. 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6.召集创立大会;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c.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起人的责任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责任。

   1. 按照《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笔者认为应当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债权人)是否要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发起人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08条和第209条规定的责任没有限于是哪类公司,应该理解为适用于两类公司。

   4.刑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59 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别描述我国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5. 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6.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7. 基金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基金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8.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在不同组织形态的基金中,对基金决策的影响渠道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决策,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的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而对基金在投资方面的决策一般不能有直接的影响。按照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4、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以下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1、修改基金契约。2、提前终止基金。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