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费的计算方式?税率?依据?

2024-05-16 14:56

1. 河道费的计算方式?税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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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计算方式(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旧《办法》”)自2015年修订以来,税率依据有效指导了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投诉,计算方式切实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党中央、河道费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河道费放管服”改革、税制改革、减税降费等重大决策部署,税率依据计算方式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速增效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河道费才能更好地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计算方式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河道费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河道费、税率依据牢记使命”税率依据主题教育,计算方式需要认真落实的重要举措。河道费为此,税务总局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的公告》,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河道费满意指数”。

河道费的计算方式?税率?依据?

2. 河道管理费怎么计算的?谢谢大家

这个费用有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的.有按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这个是地方税种.由各各地方的税务机关来制定的.

下面以上海为例.

“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付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河道管理费如何计算

各地可能不同上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河道管理费如何计算

4. 河道费是以什么方式计算

河道费就是堤围费,是按照销售额来交纳的,一般都是当季或者当年企业或公司税率的万分之一,各地规定不一样。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5. 我想知道什么是河道费,怎么缴纳?

各地方不同,下面是大连的。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一l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三、关于纳费地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河道费交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一致。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收入,而未在劳务发生地缴纳河道费的,应向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部门补缴。
    2、在我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企业,在我市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对其征收河道费。
    3、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交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交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与交纳流转税的时间一致。对于汇总报表的企业,在异地交纳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交费收据在当年交纳河道费时予以扣除。

我想知道什么是河道费,怎么缴纳?

6. 水弗每人一年标准是多少青岛市

青岛市一年水费标准: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7. 2018年青岛市自来水多少钱一立方米

一档(A≤144m3),自来水价格2.50 ,污水处理费1.00,综合水价3.50 
二档(144<A≤204m3),自来水价格3.65,污水处理费1.00,综合水价4.65 
三档(A>204 m3),自来水价格7.00,污水处理费1.00,综合水价8.00

2018年青岛市自来水多少钱一立方米

8. 河道费计税依据

  河道费计税依据是当期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或按户、种植面积等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2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一100元计征;
  (三)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人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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