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

2024-05-10 20:44

1. 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车、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现阶段常见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公交车(Bus),地铁(Subway),轻轨(Light rail),摩托车(motorcycle),民用航空飞行器等。



扩展资料:
公共运输包括人员与货物运输两个方面,而公共交通则只是指人员运输方面,且限于都市区范围的人员运输,在一些场合中,公共交通同义于公共运输。 为公众提供快速运输服务的公共交通被称作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mass rapid transit);
依照各地中文用法的不同,台湾称为“大众运输系统”或“大众运输工具”,中国大陆称为“快速公交”,香港则称为“集体运输系统”。此外,中国大陆流行将“公共交通”简称为“公交”,同时也将公共汽车、电车简称为“公交”,如北京的公共电、汽车会称为“北京公交”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交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交通工具

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

2. 公交车和客运车有啥区别?

1、路线不同
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循固定路线,有或者无固定班次时刻,承载旅客出行的机动车辆。一般外形为方型,有窗,设置座位。
公路客运车辆是运送旅客的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汽车。公路客运车辆一般都是中型或大型的载人车辆,有的长途公路客运车辆还有卧铺供旅客休息。
2、作用不同
公共汽车时速一般在25~50公里,不会超过60公里。又称为公共汽车、公汽或巴士,其中“公交”是公共交通的简称;公交车台湾地区又称为公车、客运或巴士。
客运车辆是一切以载客为营运业务的车辆,它包括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的士、客运火车、地铁等。

3、功能不同
公交车是国营公交公司汽车的专称。国营公交公司的汽车是以服务民众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靠国家补助运营。
客运车包含国营公交汽车和私营公交汽车。因为都在城镇服务,所以通常是短途车,以与长途客运汽车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客运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交车

3. 中国公交车的发展史

1、1908年03月05日,中国第一辆有轨电车,行驶6.04公里,从静安寺开到外洋泾桥上海总会(今广东路外滩),它标志着上海近代公共交通的诞生。
2、1922年08月01日,上海租界市内第一条公共汽车线路通车,是公利汽车公司经营。
3、1950年6月,上海市公共交通修造厂首次自行设计的1000型无轨电车试制成功。
4、1990年04月30日,国内第一条隧道无轨电车线路隧道五线(淡水路-梅园新村)通车。全市无轨电车线路达到22条。
5、1996年07月23日,上海第一辆空调公交车出现在46路公交线上,吸引了市民争相体验。
6、2007年12月29日,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8号线、9号线同时建成通车,这是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扩展资料:
世界上第一辆公交车:
1827年,法兰西共和国巴黎一家浴室的老板用公交车接送顾客,最初的公交车像长长的 箱子,是用马拉的。1831年,英国人沃尔特·汉考克为他的国家制造出了世界上第一辆装有发动机的公交车。
这辆公交车以蒸汽机为动力装置,可载客10人,当年被命名为 “婴儿号” 并在伦敦到特拉福之间试运营。不久,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公交车代替了蒸汽机公交车。
最早制造出汽油发动机公交车的是德国的奔驰汽车公司,长途公交车则源于美国。1910年─1925年间,美国开辟了许多长途公交车路线,连接没有铁路的地区。早期的公交车一般可载客20余人比较舒适。第一辆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交车 (交通名称—公共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汽车

中国公交车的发展史

4. 公交车的优点和特点

优点:
1.数量多,普及面积广,几乎随处可见。
2.价格便宜并且还能乘往较远的地方,方便居民上下班出行。
3.目前社会正在采用电动公交车大大节省了空气污染以及能源消耗。
缺点:
1.公交车上人员流动大,容易造成失窃情况。
2.公交车上人数较多时会显得十分拥挤,空气很难流通,乘坐环境不好。
公交车,又称公共汽车,城市客车,即巴士或大巴,是客车类中大、中型客车的典型车型,是为专门解决城市和城郊运输而设计及装备的商用车。

扩展资料:

起源
城市公共交通最早出现于英国。1829年英国伦敦出现了第一辆马拉式公共马车,至今已有180多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发展、兴旺、衰退和目前的复兴阶段。欧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城市交通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在本世纪进入60年代后,城市小汽车发展过量,公共交通萎缩,造成城市交通拥挤,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和城市空气、噪声等污染日趋严重,使城市交通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因此,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迫使发达国家不得不转向重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面对日益严峻的交通阻滞现象,再加上油价的一路攀高,高效、价廉的公共交通成了绝大多数省城市民的诉求与渴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交车

5. 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公交车管理规定

6. 北京公交车的服务热线是多少?

12328
2014年1月12日,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社会公益性的短号码“12328”,并逐步整合行业热线,将我市交通行业服务监督电话统一为“12328”,实现交通行业服务监督“一号通”。
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拨打12328电话由主叫支付通讯费用。12328电话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28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三)已经人民法院,仲裁、复议机构受理和处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市统一交通服务电话为“1232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7. 交通法对公交车停靠站台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法对公交车停靠站台有何规定

8. 按词语的概念从大到小排列下列词语。1.公共汽车 车 交通工具 汽车  ...

交通工具车汽车公共汽车 2.文具笔圆珠笔双色圆珠笔 3.植物树果树苹果树 4.工具书字典中文字典《新华字典》 5.生物动物昆虫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