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深债券回购(交易)的问题?

2024-05-16 15:06

1. 关于沪深债券回购(交易)的问题?

1、一般周四利率会大涨,因为周四借用的资金实际上要占用周五周六周日三天。另外,如果当天有好的可转债或者新股发行,回购利率也会上涨,大家都借钱打新股
2、那两种都是旧的质押式回购,现在已经基本作废了
3、一般t日晚上就回来了。但有些券商不是这样。可以参考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0796490.html
能否转出看你账户上的“余额”,“余额”标的数目都是可以转出银行的。“可用”标的数目可以用来交易
4、不知道,应该对个人开放很久了
5、只有上海市场规定10万起步,深圳的1000元就可以。这是规定,没得解释的
5、一天回购不超过10万分之一(可以跟券商砍价),2天10万分之二,7天十万分之五

关于沪深债券回购(交易)的问题?

2. 债券回购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方式一致对么

应该说回购和股票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一致的地方有两个:首先是软件一样,其次是操作相似。
不一致的地方有三个:一是买卖方向相反,假如你持有现金,如果要买股票的话是选买入,如果要做回购的话,应该选卖出;二是报的价格不同,股票的报价是交易价格,回购的报价是预期年化收益率;三是最小交易单位不同,股票是100股,沪市的国债回购最小交易单位是10万元,深市的企业债回购的最小交易单位是1000元
以上是交易方式上的比较,其他如费用,资金回转,风险等,区别会更大。

3. 正回购就是卖出债券吗?

  正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较央行票据,正回购将减少运作成本,同时锁定资金效果较强,减少流动性。

  从回购交易的起源看,回购交易一开始就与中央银行操作密切相关。1918年美联储为推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而创设了回购交易,只不过当时以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为正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我们所说的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由央行作为逆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即为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按照国际惯例,央行通常在市场成员中选取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即公开市场的一级交易商来作为对手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正、逆回购交易。一般而言,央行为使其正回购操作成功,在进行数量招标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往往会略高于市场回购利率,这样就比较容易达成交易,起到顺利回收资金的目的。而央行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常常会低于市场回购利率。

正回购就是卖出债券吗?

4. 什么是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

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更多请查看炎黄财经的财经知识板块!

5. 债券回购是什么?


债券回购是什么?

6. 回购交易的债券回购交易

 分为债券买断式回购和债券抵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抵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7. 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的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投资者在上证所交易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必须选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并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进行老国债回购(代码:201***)的融资方在向上证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799997)后,方可委托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目前老回购登记业务已经停止,投资者需要进行回购只能做204***的新国债回购,直接在账户进行质押券的登记。投资者在上证所交易市场进行企业债回购交易,无需申报“回购登记”可直接委托进行企业债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方法

8. 发行的公司债券能否回购

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回购,但是需符合一定的回购条件,就连交易单位都有明确的限制。
1、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2、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它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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