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哪些单位?

2024-05-01 04:18

1.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哪些单位?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养老金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扩展资料: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受托人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百度百科—企业年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哪些单位?

2.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哪些单位?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介绍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介绍

4.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有何作用?

法人受托机构也存在不能完全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法人受托机构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有责任为信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为促使其他当事人恪守职责,安全稳健地管理、运用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基金资产谋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和安全,保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受托人应对其他当事人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其他当事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和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其他行为。受托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未按照书面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代理责任或认为更换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该终止其职责并予以更换。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实现这一目的,受托人必须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制定投资策略。制定的投资策略应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等三方面的内容。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核心专业环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80%以上来自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鉴于企业本身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相对有限,往往聘请公正、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决策。采取法人受托模式的,鉴于委托-代理制下潜在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受托人,也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机构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保证投资政策的科学、合理。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有义务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有关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职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财务信息和行政管理状况,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更换受托人提供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交费、支付待遇状况、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虽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状况是基金管理报告最主要的内容,但不等同于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管理报告,因为年金基金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人。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基金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含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与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收益状况以及其他引起基金财产变化的情况。 基金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应尽之责。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委托合同时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据以实施行为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失职的依据。本项规定强调受托人应依据合同,主要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对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企业年金的法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既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中心环节,处于核心地位,也对企业年金基金负全责。受托人必须担当“审慎管理人”的角色,全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有何作用?

6.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7. 企业年金 什么是法人受托机构

按照相关政策,企业年金必须进行市场化管理,其中,受托人这个角色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法人受托,一种是理事会受托。理事会受托是指拟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选取企业内部的自然人成立一个叫组织作为受托人来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非法人组织;而相反的,法人受托就是指拟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选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具有受托资格的法人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获得法人受托资格的机构主要是部分银行(工行、建行、招行)、保险公司(平安、国寿、泰康、太平、长江养老)和信托公司(基本已退出企业年金受托人角逐)。

企业年金 什么是法人受托机构

8.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更换条件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依据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更换有关运作当事人是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受托人对有关运作当事人进行更换的依据包括:有关当事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有关当事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有关当事人行为损害了受益人利益;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资格;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
(2)企业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在收到有关当事人的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报告后,应从合法合规、合同、受益人利益、业绩、业务资格、当事人存续等多个方面来考察有关运作当事人的运作情况。对于不合格的运作当事人予以更换。同时,受托人应在原有运作当事人职责终止30日内确定新的运作当事人,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对
原运作当事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摘要】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更换条件【提问】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依据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更换有关运作当事人是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受托人对有关运作当事人进行更换的依据包括:有关当事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有关当事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有关当事人行为损害了受益人利益;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资格;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
(2)企业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在收到有关当事人的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报告后,应从合法合规、合同、受益人利益、业绩、业务资格、当事人存续等多个方面来考察有关运作当事人的运作情况。对于不合格的运作当事人予以更换。同时,受托人应在原有运作当事人职责终止30日内确定新的运作当事人,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对
原运作当事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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