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

2024-05-06 00:48

1. 救助站?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不得擅闯工作人员办公室、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救助站工作人
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毁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站设施;?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由救助站代为保管;?
(五)不准打架斗殴,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和非法传销;?
(七)不准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救助站?

2. 重庆有没有救助站

  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1
  单位名称
  重庆市救助管理站(重庆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联系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蚂蝗梁16号
  邮编
  400020

  2
  单位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清泉路68号
  邮编
  404000

  3
  单位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彩虹路359号
  邮编
  409000

  4
  单位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夏家沟6号
  邮编
  408000

  5
  单位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文体路126号
  邮编
  400080

  6
  单位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上桥新街2号
  邮编
  400037

  7
  单位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毛线沟杨渡一村15栋
  邮编
  400050

  8
  单位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北碚区渔塘湾122号
  邮编
  400700

  9
  单位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万盛区庙山
  邮编
  400800

  10
  单位名称
  重庆市双桥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通桥镇
  邮编
  400900

  11
  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双凤桥街道汉渝路76号
  邮编
  401120

  12
  单位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鱼洞街道窑坝48号
  邮编
  401320

  13
  单位名称
  重庆市长寿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风岭路26号
  邮编
  401220

  14
  单位名称
  重庆江津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几江镇塔坪路1号
  邮编
  402260

  15
  单位名称
  重庆合川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钓鱼城思居铺200号
  邮编
  401520

  16
  单位名称
  重庆永川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永川市望城路13号
  邮编
  402160

  17
  单位名称
  重庆市綦江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古南镇猫沟16号
  邮编
  401420

  18
  单位名称
  重庆市潼南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梓潼镇东门口125号
  邮编
  402660

  19
  单位名称
  重庆市铜梁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巴川镇民福路
  邮编
  102560

  20
  单位名称
  重庆市大足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龙岗镇林园路97号
  邮编
  402360

  21
  单位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昌元镇红岩坪村
  邮编
  402460

  22
  单位名称
  重庆市璧山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璧城镇甘棠村五组
  邮编
  402760

  23
  单位名称
  重庆市梁平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梁山镇东正街炮台巷54号
  邮编
  405200

  24
  单位名称
  重庆市城口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城口北大街
  邮编
  405900

  25
  单位名称
  重庆南川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南大街198号
  邮编
  418400

  26
  单位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三合镇钻山堡
  邮编
  428200

  27
  单位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桂溪镇
  邮编
  408300

  28
  单位名称
  重庆市武隆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芙蓉路巷口镇33号(民政局内)
  邮编
  408500

  29
  单位名称
  重庆市忠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忠州镇体育路15号
  邮编
  404300

  30
  单位名称
  重庆市开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汉丰镇解放街247号
  邮编
  405400

  31
  单位名称
  重庆市云阳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双江镇碧榕路
  邮编
  404500

  32
  单位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少陵路
  邮编
  404600

  33
  单位名称
  重庆市巫山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广东中路
  邮编
  404700

  34
  单位名称
  重庆市巫溪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88号
  邮编
  405800

  35
  单位名称
  重庆市石柱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石柱县南滨镇滨河路13号
  邮编
  409100

  36
  单位名称
  重庆市秀山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中合镇环城西路57号
  邮编

  37
  单位名称
  重庆市酉阳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和平路
  邮编
  409800

  38
  单位名称
  重庆市彭水县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
  汉家镇文庙街43号
  邮编
  409600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40号
  邮编
  400015

3. 救助站怎么救助

可以去救助站的条件为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站怎么救助

4.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的。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 什么是救助站?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救助站,一般可以提供十天以内的食宿服务,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服务。各个地方标准有一些差距。用餐服务一天在10元到15元之间,实行分餐制,为了保障受助对象、服务对象的用餐安全,实际上就是自助餐。

一旦在街头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送到救助机构,进行救助保护,如果发现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要进行调查甄别询问,如果属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追究相关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一旦接到流浪未成年人,会及时为这些孩子寻找家人,同时在机构内做好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回归安置这些工作,同时也会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有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能够及时报警,能够到救助机构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什么是救助站?

6. 救助站是什么地方

  [编辑本段]词语释义
  救助站   【注音】jìuzhùzhàn   【释义】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
  [编辑本段]提供的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编辑本段]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编辑本段]救助站救助管理流程
  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受助人员学习制度,向受助人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受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勤劳意识;建立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哪一级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哪一级的领导责任。建立受助人员财物管理制度、作息制度以及卫生防疫制度,做好站内卫生防疫工作。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照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方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救助站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先予以救助,待确认符合条件后,继续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程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自愿终止救助的,要及时终止救助;对于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受助人员在站内发生疾病时,救助站应及时予以医治。对于危重病人,要护送到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治。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医治,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定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要安排乘坐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运送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所需费用由发送地救助站定期结算,报当地财政部门核销。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负责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于找不到家、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由救助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由财政部门按福利院救济标准核拨经费。

7.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的。【摘要】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提问】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的。【回答】
待遇怎么样【提问】
请问您是问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待遇吗?【回答】
我是求救的【提问】
待遇一般,保障基本生活【回答】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回答】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回答】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回答】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回答】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回答】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回答】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回答】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8.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摘要】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提问】
亲【回答】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回答】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