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修正)

2024-05-18 02:18

1.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加强职业技能学习,增强职业道德,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国内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影响作为立项的评估内容,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修正)

2.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工商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加强职业技能学习,增强职业道德,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国内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影响作为立项的评估内容,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

3.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企业、产业、部门流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招聘人才第六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第七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第八条 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未经批准的招聘人才广告,新闻媒体不得刊播。
  招聘人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招聘擅自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人才应聘第十二条 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择业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应聘者应当据实介绍本人情况和业务专长,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4.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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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失业证,凭失业证等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各地略不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5.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的管理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所持有的《登记证》上进行登记,并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登记证》和相关记录,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核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对没有为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统一印制,由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印制《登记证》所需经费从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核发《登记证》的具体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八条 《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陕西省代码(61);第3至6位为《登记证》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见附件2);第7至8位为发放《登记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第18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陕西省户籍居民,1代表陕西省外户籍居民。
         第九条 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外省户籍劳动者在陕西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户籍劳动者),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 《登记证》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凭《登记证》享受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登记证》的外省劳动者离开陕西省后再次进入陕西就业的,应使用原《登记证》。
         第十二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登记证》应进行年度审验。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登记证》: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六条 《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为平台,统一使用“劳动99”三版软件“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脑化管理和全省联网运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主站负责软件开发、推广使用、网络总监、信息管理和信息调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登记证》登记管理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到所属的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次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登记证》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劳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三)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登记证》。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登记证》到其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城镇户籍无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属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办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失业登记”栏目中进行记载。
         第二十四条 《登记证》中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待遇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有效记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失业登记记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帐造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管理其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需调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有效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调阅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登记证》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失业登记证》等证件和各地制作的相关证件不再发放,持上述证件人员应在2009年年检前更换为统一的《登记证》,年检后上述证件即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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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6. 陕西省的政策性就业项目

1.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 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每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 适当提高;对 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摘要】
陕西省的政策性就业项目【提问】
1.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 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每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 适当提高;对 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答】

7. 陕西省政策性就业项目有哪些

您好,亲,陕西省政策性就业项目有哪些
(一)报到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等资科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构办理报到手续,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疫情期间,对
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期报到接收、档窝转递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5969
(二)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
,享爱就业信息、职业播导、就业见习、创业服务、重点帮扶等就业服务。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5969
(三)档宾托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登记后,按规定
费办理档宾委托管理手续。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5969
(四)代理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办理报到登记及档案托管业务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关系迁移、集体户
户、党组织关系接转等相关手续,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5969
二、就业服务平台
(一)“秦云就业”线上人社服务
“桑云就业”服务平台是陕西省人杜厅联合省级相关邮门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服务、统一用
“的要求推出的一款政务服务小程序,目前已经面向全首劳动者开通。高校华业生可通过这个小程序,在
查询就业创业政策、招聘亮位信息、人事考试信息、社保账户信息,在线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失业
记、就业因谁认定、创业担保贷欺、技能培训报名、就业见习活动以及劳动维权等多项业务,让您足不出户
能享受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2856
(二)各级八共就业人才服各机构窗口肠各【摘要】
陕西省政策性就业项目有哪些【提问】
您好,亲,陕西省政策性就业项目有哪些
(一)报到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等资科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构办理报到手续,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疫情期间,对
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期报到接收、档窝转递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铜川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19-3185969
(二)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
,享爱就业信息、职业播导、就业见习、创业服务、重点帮扶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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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宾托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登记后,按规定
费办理档宾委托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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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办理报到登记及档案托管业务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关系迁移、集体户
户、党组织关系接转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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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服务平台
(一)“秦云就业”线上人社服务
“桑云就业”服务平台是陕西省人杜厅联合省级相关邮门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服务、统一用
“的要求推出的一款政务服务小程序,目前已经面向全首劳动者开通。高校华业生可通过这个小程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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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就业因谁认定、创业担保贷欺、技能培训报名、就业见习活动以及劳动维权等多项业务,让您足不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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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八共就业人才服各机构窗口肠各【回答】

陕西省政策性就业项目有哪些

8. 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陕西省人社厅发布了2022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2021年相比,相差多少钱?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按照不同档次选档缴费,每月多缴多少钱?
一、2022年陕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陕西省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标准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具体如下:
      与2021年相比:全口径平均工资涨了490元;上限标准涨了1471元;下限标准涨了294元。二、陕西灵活就业人员按不同档次选档缴费,每月多缴多少钱?      1.2021年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从上表可知:      2021年缴费上限标准为18159元,月缴费金额为3631.8元,年缴费金额为43581.6元;2021年缴费下限标准为3632元,月缴费金额为726.4元,年缴费金额为8716.8元。      2.2022年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从上表可知:      2022年缴费上限标准为19630元,月缴费金额为3926元,年缴费金额为47112元;2022年缴费下限标准为3926元,月缴费金额为785.2元,年缴费金额为9422.4元。      3.与2021年相比,灵活就业人员按不同档次参保缴费,多缴多少钱?
      1.按上限标准参保缴费      与2021年相比:月缴费金额涨了294.2元,全年缴费金额涨了3530.40元。      2.按100%档次参保缴费      与2021年相比:月缴费金额涨了490.33元,全年缴费金额涨了1176.79元。      3.按下限标准参保缴费      与2021年相比:月缴费金额涨了58.8元,全年缴费金额涨了705.6元。写在最后: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当地全口径平均工资有关。也就是说,每年的缴费基数会随着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全口径平均工资越高,缴费基数越高。与2021年相比,陕西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缴费金额上涨区间为:705.6~3530.40元之间。
      关于陕西社保缴费等有关问题,欢迎留言!      我是      @人事通      ,分析你最关心的职场和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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