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举报电话是多少?

2024-05-17 15:46

1. 偷税漏税举报电话是多少?

  偷税漏税举报电话是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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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报偷税漏税电话


3. 哪里举报逃税

  一是,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税务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方式方法,以及税务违法发生的过程。一般来说,举报案件应当尽量说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务违法主体。说清楚其姓名、住址、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及是否办理了有关证照。2、违法行为时间。从何时到何时进行偷税,应尽量说清具体的年月日。3、 税务违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税,还是采取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偷税,或者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是发票违章违法行为。4、偷税数额。对于举报偷税行为的,尽可能说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账,偷了多少税。5、购货单位。是某地、某单位(人)购买了偷税者的货物,列明购货名称、数量、金额。

  二是,选择适当的举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一般而言,举报者可以跟采用口头、电话、写举报信方式举报,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以采用网上举报、传真举报、视频举报等其他的方式进行举报。无论是何种举种方式举报,举报者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相对而言,实名举报便于案件查处、结果反馈和兑奖工作,值得举报人大胆尝试。

  三是,掌握必要的税收政策。作为举报人,只要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认为其他纳税人有偷税或违法事实的,都可以通过税务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缴时限要求的税务违法行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选择性的举报,如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直要超过5年的追征期,和纳税人2年前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在举报之列。即使举报,税务机关出不可能进行查处。

  四是,税务举报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开头所说的,之所以存在匿名举报信或其他举报不得要领的现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部分举报者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既担心税务机关不查处,又怕遭到违法者的打击报复。事实上,只要是举报案件,税务机关都会组织力量去查处。对于举报案件,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上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税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拘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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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举报?

向天津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扩展资料:
偷税漏税罪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一、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
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
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5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偷税漏税罪

5. 逃税多少金额够判刑事案的?

  逃税五万元以上就够判刑事案的。
  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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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偷税逃税行为被举报是否有时间限制

没有时间限制。
参考资料 :

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7. 厂家有偷逃税行为如何举报

拿到证据。实名举报国家有奖。打114查询国税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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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偷税漏税,被查到,不想坐牢,钱不是问题,不坐牢有多少可能

事情如果已经抖出来了,那只能自己扛雷了。等检察院起诉了,再使银子吧。800万判个3年,蹲上1年半最多了。

要偷税就得拉领导下水,否则没人罩着你。
曾今审过一家企业,结果发现偷税100多万,立马把当地税务局长都惊动了,过来大整了三天,喝的头昏眼花的,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