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危客户指的是什么?

2024-05-06 15:31

1. 银行高危客户指的是什么?

银行高危客户就是高风险客户,指的是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套现、倒卡等用卡行为的客户。
的银行会要求持卡人“做分期,否则降额”,甚至直接降额、封卡。信用卡风控手段逐渐升级,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和借呗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渐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银行在央行征信系统为主的风控措施之外,开始引入P2P网贷等第三方征信数据,作为补充手段,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银行的持卡人都曾反映出现这一情况,但这并非是大规模的普遍现象,主要原因是信用卡使用频率较低或被怀疑为“高风险”人群。

扩展资料:
信用卡中心的风控策略多为“数据驱动风控”,银行引入外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增加风控模型的数据源和基于外部数据的规则,但不会改变以央行征信为核心的风控体系。
银行加大与BATJ等流量方的合作。在这种合作中,往往也会进行数据交换,形成“流量+数据”合作模式,但银行的核心需求在流量。另一个趋势是,BATJ等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在寻求对接央行征信,征信体系的覆盖会越来越广,有利于银行以征信报告为核心的风控体系。
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数据,比如京东白条等的征信数据显示为小贷平台借款,而传统上小贷利率较高,征信报告并不显示该笔贷款利率水平等信息,这部分客户可能被部分银行识别为较高风险。要解决这一问题,“取决于未来征信报告的精细度”。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银行卡突然被封?有过这些操作的人小心了,你已是“高风险”人群!

银行高危客户指的是什么?

2. 我想炒股,去银行怎么办理?获得客户号?

  炒股需要先开户,开户的话可以找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柜台办理,柜台营业员会帮助办理相关事宜;现在一些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也可以代理开户。具体流程可参考下面步骤: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

  开户流程:
  (一)办理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卡

  深圳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户费用:个人50元/每个账户;机构500元/每个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法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费用:个人纸卡40元,个人磁卡本地40元/每个账户,异地70元/每个账户;机构400元/每个账户。

  (二)证券营业部开户

  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到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前,需首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主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柜台或指定银行代开户网点,然后才可以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开户程序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机构开户: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预留印鉴。B股开户还需提供境外商业登记证书及董事证明文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选择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

  (三)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3. 股票经纪人与证券公司银行驻点客户经理的不同?

  1:两者都是经纪人,只是称谓不同而已。都可以直接开立股票帐户,可以投资所有普通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品种,比如股票,基金,权证,债券。
  2: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以当股票经纪人,但能不能驻点,是要看营业部的安排。
  3:经纪人分为独立经纪人和全职经纪人,独立经纪人是不需要银行网点的,自己去开发客户,一般没有低薪,目前上面的精神是逐渐取消独立经纪人,以后的经纪人都是全职的,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驻点客户经理目前一般都是全职经纪人,有底薪。

  股票经纪人亦作:证券经纪人。英语为:stock broker;financial consultant;portfolio salesman;securities salesperson。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交易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经纪人以赚取佣金为目的,他们进行的大部分交易为代理业务
  在中国,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

股票经纪人与证券公司银行驻点客户经理的不同?

4. 有几个客户想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怎么操作?有银行愿意做这业务吗?

所有银行都可以做,质押率各家银行可能不一样,另外授信资金用途应该符合银监与人民银行的规定。

5. 在银行如何去跟客户交流股票

表明身份,最好有电脑,感兴趣的自然走上来。

在银行如何去跟客户交流股票

6. 女朋友在银行柜台工作,经常接触有钱的客户,危险吗?

我同样也是在银行工作的。我只能说你太少去关心你女朋友了。因为在银行工作压力非常大,各项任务下的很多,别人可以推销出什么产品出来而她推不出去,你可以去问问她应该没少挨领导批吧。而且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精神是要高度集中的,而且需要维护大客户,所以对公客户方方面都需要维护周到。你整天去坐到营业厅里,就算不影响你女朋友工作,单位领导同事也会说的。换位思考,如果你上班,你女朋友不论你是不是在谈公事,都坐在你办公室里,久了你也不会很喜欢吧。你有这心思在这里怀疑她,不如多体贴体贴她,体谅下她的工作。

7. 国有商业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炒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解释的颁行,引起争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
  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尽管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追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实际上各地都规定了起点数额,如上海的规定是1万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含义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公款。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挪用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挪用,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论处。

  三、挪用公款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四)、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如果批准者与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后参与共同使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论处。

  2、如果挪用人以迂回申请、隐瞒款项真实用途、导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因被骗而批准或同意的领导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2000)1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7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7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国有商业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炒股

8. 现在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是放在期货公司还是跟股票一样银行托管?

现在期货的资金就是银期转账了与股票一样的
在有开通银期业务的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现在铜的手续费交易所是收不高于成交金额的成分之二,加风险金
我这边的期货公司是收万分二点五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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