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定。

2024-05-16 08:57

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定。

2. 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可以考二级建造师不,本科,理学

可以,yes
有机化工,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 ,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工业化学,微电子电路与系统,建筑管理工程,矿业机械,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机械类,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露天开采,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对“本专业”,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
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注,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石油加工、海岸及近岸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生物工程类,港口水工建筑工程,电气绝缘与电缆.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机械,工业自动化仪表,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仪表及测试系统,水道及港口工程,交通信号与控制,公路,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港口,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印刷机械,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电器、交通运输类,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光学材料、材料类,热力涡轮机,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压缩机,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内燃机,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岩土工程,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其中本专业36个,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广播电视工程,共涉及“土建类:05 【】【】【我要纠错】
分类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
(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导弹制导,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化工与制药类,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水声电子工程,采油工程。

2,电厂热能动力工程,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船舶通信导航,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物资管理工程,电子视监,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电子设备结构、电气信息类,大气探测技术,风景园林,电子工程,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工业电气自动化,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物理电子学、地矿类、测绘类,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无线通信,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

1,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热能工程,机械制造工程,冶金机械,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核材料,分析仪器,相近专业9个,邮电管理工程,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生产过程自动化,船舶电气管理,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工程测量、水利类,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光学工艺与测试,红外技术,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海洋工程水文,仪器机械,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不确定您这个是属于计算机的还是地理地图之类的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2009-05-31 18,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人事部确认,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您可以在网上搜工程和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能源动力类,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压缩机,纺织机械,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

3. 国发〔2012〕14号文件 哪里可找到

国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各类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事故伤亡人数大幅度减少。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一)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围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和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广泛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成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源泉和思想动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防范,紧紧抓住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火灾、工商贸其他,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渔业船舶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与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相结合、与强化科学管理相协调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目标考核和示范推动,深化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工作。严格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核准,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综合治理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切实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防灭火等专项治理。加强煤矿风险预控管理,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继续抓好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
  (三)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快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长途客运、校车安全、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完善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安全隐患。
  (四)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管理,继续推进生产工艺及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制度,严肃整治矿山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突出问题,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和安全监控,严格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研究实施建筑施工、设备制造等企业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违规简化程序。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等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电力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
  四、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五、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创新性经验做法吸收纳入法律法规范畴。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完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制定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
  (二)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地方、部门、区域间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等造成事故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府的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许可制度,重点加强对粉尘、高温、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切实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加快实施安全科技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规划,尽快实施一批对安全生产有重大推进作用的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积极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二)加大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产业。把安全科技纳入国家技术创新的重点支持内容,通过规划计划、专项基金、奖励评审等推动鼓励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产品研发利用。强化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改造、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三)继续做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突出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更新工程,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继续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积极研究通过安全生产物联网示范建设等手段,提高事故预防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等智能化水平。
  七、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继续抓好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年内全面建成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依托地方和重点企业加快建立高水平的14个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救援队。要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一)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安全学科建设,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扩大对口招生,大力培养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能型操作员工。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执法检查,对企业培训不足、职工不具备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网)

国发〔2012〕14号文件 哪里可找到

4. 求冀财社[2012]16号文件详细内容,谢大神帮助!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高中毕业的~可以考2级建造师证吗?

报名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二)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高中毕业的~可以考2级建造师证吗?

6.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的通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 我是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能否考一级建造师或造价工程师考试,本人从事这类工作多年。请各位高手指点

完全可以
下面是专业对照表,你可以看看
附件1
专业对照表
分类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
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
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
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注: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 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我是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能否考一级建造师或造价工程师考试,本人从事这类工作多年。请各位高手指点

8. 有色金属蒸馏行业动态?

你好
没看明白
入行条件
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促进我铅锌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家关律规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企业布局及规模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铅锌矿山、冶炼、再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家产业政策规划要求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土供应政策土使用标准规定必须依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验收制度

各要按照态功能区划要求优化发、重点发区研究确定同区域铅锌冶炼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家律、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民政府批准自保护区、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区、疗养、医院食品、药品等环境条件要求高企业周边1公内新建铅锌冶炼项目扩建除环保改造外铅锌冶炼项目再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5万吨/(含5万吨);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10万吨/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矿山原料比例达30%允许符合关政策规定企业现产能力通升级改造淘汰落工艺改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5万吨/(含5万吨)、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10万吨/及

现再铅企业产准入规模应于10000吨/;改造、扩建再铅项目规模必须2万吨/;新建再铅项目规模必须于5万吨/鼓励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型再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收处理再铅

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及相关管理规定依申请采矿许证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批准发利用案进行采严禁证勘查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律规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让式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整装矿床割让
新建铅锌矿山低产建设规模低于单体矿3万吨/(100吨/)服务限必须15型矿山单体矿产建设规模应于30万吨/(1000吨/) 

采用浮选选矿工艺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1000吨/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矿山发项目由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矿山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35%及

二、 工艺装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具自主知识产权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先进炼铅工艺双转双吸或其双吸附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109平米及必须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必须资源综合利用、余热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家《节约能源》、《清洁产促进》、《环境保护》等律规要求利用火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密闭条件进行防止害气体粉尘逸实现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资源收利用提高铅再收企业技术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型发展路新建及现再铅锌项目废杂铅锌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再铅企业必须整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选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别收、处理破碎程采用水力选必须做水闭路循环使用外泄选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收副产品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际先进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程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废铅酸蓄电池进行工破碎露环境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建设再铅、再锌项目

强化再锌资源收管理工作集处理收镀锌铁皮及其镀锌钢材效收其锌、铅、锑等二金属鼓励针收干电池二金属研发、建厂工作工厂产规模暂设限

新建型铅锌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采技术条件先进采矿尽量采用型设备适提高自化水平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式炼铅工艺及设备及用坩埚炉熔炼再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竖罐等进行原熔炼再简易冷凝设施收锌等落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企业2008底前淘汰经改造虽已配备制酸系统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环保标准烧结机炼铅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120千瓦/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产析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吨锌电解电流效率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121千瓦/吨铅电解电流效率于95%现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3100千瓦/吨电解电流效率于87%现冶炼企业要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十五末达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再铅锌项目必须节能措施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确保符合家能耗标准再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吨铅

铅锌坑采矿山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吨

四、 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收率达96.5%粗铅熔炼收率于97%、铅精炼收率于99%;总硫利用率于95%硫捕集率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95%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收率达95%;蒸馏锌冶炼收率达98%电锌收率(湿)达95%;总硫利用率于96%硫捕集率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95%

所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收价伴金属覆盖率达95%

现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收率达95%粗铅冶炼收率96%;总硫利用率达94%硫捕集率达96%;水循环利用率90 
%锌冶炼蒸馏锌总收率达96%精馏锌总收率达94%电锌总收率达93%;硫利用率达96%(ISP达94%)硫总捕集率达99%;水循环利用率90 
%现铅锌冶炼企业通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十五末达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再铅企业铅总收率于97%现再铅企业铅总收率于95%冶炼弃渣铅含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于90%

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矿)超10%、露采(露矿)超5%采矿贫化率坑采(矿)超10%、露采(露矿)超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收率达87%、选矿锌金属实际收率达90%混合(难选)矿铅、锌金属收率均85%平均每吨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于75%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铅锌矿山及选矿厂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采矿权申请应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发利用案铅锌矿实际采矿损失率、贫化率选矿收率低于批准设计标准

五、 环境保护

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家《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律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关要求关标准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及锌冶炼热酸浸锌渣汞、镉、砷等害重金属离随意堆放造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重金属离、苯酚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原料处理、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产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自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再铅锌项目废杂铅锌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确保符合家环保标准关标准规定严禁蓄电池破碎废酸液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废气必须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泥渣除尘系统净化收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废弃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害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所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企业必须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应急设施装备;企业应配置完整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监控设备再铅产企业及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企业均应依取危险废物经营许证

根据《华民共环境保护》等关律规所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证制度区除外)达标排放现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必须依实施强制性清洁产审核环保部门现铅锌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达标产企业名单达排放标准或超排污总量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合格应由民政府依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设施三同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复垦规定履行土复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态恢复责任机制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家环保总局关规定《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露采区必须按照环保水土资源保持要求完矿区环境恢复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害化处理,污水全部收利用采采用充填采矿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填采空区,控制表塌陷,保护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矿山允许表位移现象;采用其采矿矿山,表位移程度破坏表植、自景观、建(构)筑物等

六、 安全产与职业危害

铅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产》、《矿山安全》、《职业病防治》等律规规定具备相应安全产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入产使用铅锌矿山、铅锌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产使用前要依经安全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家关标准劳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消除毒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产许证条例》(务院令第397号)等关规定依取安全产许证事产

七、 监督管理

新建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项目投资管理、土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按照准入条件规定办理融资手续应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家环保总局关级审批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产业政策现铅锌冶炼企业要通技术改造达新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面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铅锌矿山、冶炼、再利用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投资、土、环保、安全产、劳卫、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关专家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认未达准入条件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关建设内容未依取土或者未按规定条件土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未按规定履行土复垦义务或土复垦措施落实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管理规土使用合同约定予纠处罚责令限期纠且发放土使用权证书;依打击矿山采各种违行构刑事犯罪移交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环保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关律、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新建铅锌矿山、冶炼、再利用产能力须经关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关规定办理《排污许证》(尚未实行排污许证区除外)企业进行产销售等经营涉及制酸、制氧系统应按照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品产企业安全产许证》现产企业改扩建产能力经省级关部门验收合格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证》《危险化品产企业安全产许证》等相关手续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环保、工商、安全产、劳卫等关管理执部门要定期本区铅锌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查色金属工业协协助关部门做跟踪监督工作

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再收新建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土资源部门办理用手续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停止供电依撤销关许证件或责令关闭企业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再铅锌收产企业名单实行社监督并进行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华民共境内(港澳台区除外)所类型铅锌矿山、冶炼、再利用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利用其装备改造铅锌冶炼设备事冶炼产行

本准入条件涉及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73月10起实施由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