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属于哪种投资

2024-05-04 17:11

1. 信托属于哪种投资

信托属于一般的理财投资
相较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国债类)风险高一点点,比证券集合理财产品、黄金、外汇等风险低;
信托一般分三种收益形式,固定收益类,类似于银行贷款性质,风险最低;其次是,固定+浮动收益;最后是浮动收益类信托。

信托属于哪种投资

2. 哪一些属于投资类信托,哪一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

楼上讲得很对。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3. 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
委托投资是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以其交存的资金向指定的单位、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利润的分配。委托投资中,委托人一般是投资项目的出资人,他需按规定向信托机构交存足额的投资资金,届时得到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两者的区别主要由两点;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4. 哪一些属于投资类信托,哪一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5. 信托投资和委托投资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投资的资金属于委托单位所有,资金投到哪,投给谁,投多少,都由委托单位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监督资金使用等服务性事宜,不具有决定权;而信托投资的资金属其自身所有,投人资金的投向、数量均由信托机构决定,并且参与投资利润分配,直接承担投资的赢利或风险损失。
       (2)委托投资的收益全部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机构只按委托投资的金额或利润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而信托投资的收益全部归信托机构自己。
       (3)委托投资中的信托机构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行使对委托资金的投入、经营过程和利润分配的监督,所以投资的企业经营好坏,损失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投资中的信托机构作为投资一方当事人,参与投资企业的赢利分配与责任风险的承担。

信托投资和委托投资的区别有哪些

6. 哪一些属于投资类信托,哪一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7.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2、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2、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回答】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回答】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回答】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8.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1]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1]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提问】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1]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1]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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