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2019年1月1日执行): 1216 应收利息 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此科目仅针对取得时已到付息期未领取和分期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未领取利息,对于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