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违约事件频发

2024-05-19 17:01

1. 中信信托违约事件频发

中信信托违约事件频发原因是:信托行业2013年发行的地产、政信项目太集中了,一般期限都是1+1,2015年是集中兑付期,所以就出现了大量信托违约事件,这也是和它们经营不善是有关系的。
中信信托简介: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2亿元。

中信信托违约事件频发

2. 关于信托条款中的部分疑惑不解

首先这个理财产品不是信托,是有限合伙(私募债类基金)以模仿信托的形式做的,有限合伙目前是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管理体系不完善,体制不健全,更没有像信托这样的超强股东背景,没有刚性兑付的能力和隐性监管要求,购买时一定要审慎,如果你对投资不了解,建议不要购买。此类产品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中是风险最大的!

其次针对你的问题,搞清楚一个概念,就是优先和劣后的概念。其实有限合伙基金的构成为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在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是管理这个有限合伙基金,本身就要出资的,且出资的属性在受偿方面要劣后于有限合伙人,通俗的说,如果借钱给a公司1亿,到期a公司只有8000万可以还,那么这1亿部分是先还给优先级客户,也就是市场上的投资者的。剩余分配完成才是还给普通合伙人的。这里称之为风险保护垫其实根本不合适,5%,能做多少风险保护,并且这5%也是投入到项目中的,一旦出现项目流动性较差,这5%有跟没有,其实没太大区别。这条风控完全可以忽略。

3. 信托产品募集期没签合同撤回有违约金吗

不需要付违约金,只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即可。
1、信托类产品的募集流程都是先打款,后签合同;
2、一般需要信托正式成立后才会着手签订合同事宜;
3、打款后会默认签订合同,同时投资者拥有合同上相应的权利。
4、信托类产品募集期可以进行退款申请,并且不需要违约金,但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
5、已签订合同的状态,同样不需要违约金,但是合同文书的费用需要承担。

信托产品募集期没签合同撤回有违约金吗

4. 有人统计过信托公司历史违约事件吗?

2021年2月,有违约记录的非标资产风险产品有51个,包括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债券计划、基金账户等,涉及30名产品经理。在非标爆发性增长中,信托产品违约较多,占比较高,这与信托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再融资压力加大有关。保监会以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2021年信托监管年会,要求行业在2021年继续开展“两压一减”:缩小信托渠道业务规模、缩小非法融资业务规模、缩小金融同业渠道业务规模,加大风险处置力度。2017年以来,信托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再融资压力加大,叠加的信贷资格分层加大了信托违约风险。风险管理是信托业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时代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等高风险机构出现危机后,市场对信托业真实的风险状况忧心忡忡。

非标准资产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非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等,据数据显示,2月份非标产品有51款,其中信托计划产品25款,私募基金产品16款,债务计划产品6款,基金账户产品4款,其他产品5款。不难看出,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是重灾区。一方面,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趋势下,部分理财公司业绩受挫,收入下滑,偿付能力下降,引发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违约潮。

随着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2021年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信托产品需要满足各种要求。2020年4月发布的《信托公司基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集合资金信托投资的非标资产实行50%的限制。后续信托公司需要控制整顿压力,相关融资方融资渠道收紧,到期压力叠加。2021年非标违约压力难以释放,私募基金等产品火爆与相关机构风险管控不严、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统计显示,2月份,违约金额超过1亿元的非标产品有4只,其中信托产品3只,私募产品1只。

2020年2月4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交通银行国际信托公司与小营农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湖北省作出判决,小营农牧业向交银国际信托支付转让价款本金6亿元和约定返还款3141.37万元,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款1.36亿元。目前,交银国信·小鹰农业产业并购基金单一基金信托计划违约金额为7.67亿元。过去,雏鹰农牧业的“养猪第一股”曾经十分繁荣。但2016年后,雏鹰农牧业业绩大幅下滑,公司债务持续增加。2019年10月,小营农牧业正式退市。

5. 有哪些情形信托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相关知识点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一、信托和代理的区别
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自己在执行信托事务中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只是如果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受益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
2、除信托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是相互分离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益权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4、信托一经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解除和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等原因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受托人死亡的,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而代理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随时撤销代理,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
二、什么是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当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有哪些情形信托会终止

6. 安信信托回复上交所问询:25个项目不存在无法兑付风险

 近日,因上交所问询函而备受关注的安信信托发布了长达15页、万余字的回复函,针对上交所在公司业绩下滑、项目风险等方面的问询作出回应。
   对于信托投资者而言,最为关心的自然是兑付问题。近期受大环境影响,财富管理行业兑付问题显现,安信信托亦屡受关注。安信信托在回复中表示,目前未如期兑付的共有25个项目,主要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且主动管理项目100%有抵质押担保,不存在最终无法兑付的终极风险,将根据合同约定完成100%足额兑付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
    揭开“神秘”的信托模式 
   信托行业的私募属性和丰富的业务模式,使其真实财务情况往往不为公众所知。因此,安信信托此次公开未兑付项目的情况,在业内极为罕见。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安信信托作为上市信托公司,接受双重监管,它公布的信息具备相对更高的真实性,也可以借此一观全行业面临的问题。”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从安信信托公布的延期兑付数据可见,超过58%的未兑付金额均为2019年上半年这意味着该公司项目出现的兑付与市场环境呈现强相关:“考虑到安信信托52%的项目交易对手为中小企业,可见其面临的兑付问题主要是短期流动性导致。”
    主动管理项目无“终极风险” 
   从安信信托公布的总体未兑付数据来看,项目总数为25个,总金额为117亿元。这个数字的确颇能吸引眼球,亦令不少投资者感到忧心。
   但进一步分析后的结果则显示,安信信托面临的兑付规模虽然较大,但其严重程度或被高估。
   从投资者身份来看,安信信托的25个未如期兑付项目,客户基本均为专业投资者,而非个人投资者。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安信信托有数个未兑付项目涉及个人投资者,但进一步调查显示,这些项目或为合同条款内的正常展期,或已经完成兑付。
   而在25个未如期兑付项目中,安信信托亦强调,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产品时,均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较强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执行到相应财产。因此,所有主动管理类项目都有100%的质抵押担保,亦即说明,其项目底层资产相对稳定,具有通过底层资产变现完成兑付的可能性。如安信信托所表示的,上述项目“无终极风险”。
   而在主动管理项目之外,非主动管理的通道业务通常约定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投资风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风险。
   行业观察人士表示:“从抵质押比例达到100%来看,项目背后对应有真实财产,这意味着本息能够实现兑付。但真实财产的变现兑付并不是实时的,处置资产需要时间。”
   安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将严格履行相关诚实、勤勉、尽职义务,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尽可能保障信托产品的正常兑付,包括采取协商展期、实现担保措施、诉讼等适当、有效措施,积极减少违约及延期兑付的情况,保障受益人的财产安全。”

7. 信托终止

法律分析:信托终止是解除已存在的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

8. 终止信托的情形

法律分析: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