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理财销售人员取得哪项资质不可以销售理财

2024-05-18 07:08

1. 我行理财销售人员取得哪项资质不可以销售理财

销售金融产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金融机构销售自研产品,另一种是非金融机构代销销售金融产品。 两种销售方式均须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许可。具体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未经备案和许可销售金融产品是违法的。目前,国家对非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定性一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
拓展资料
理财类型:
储蓄 :不仅是普通家庭欢迎的一种投资行为,也是最常用的投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储蓄安全可靠(受宪法保护)、手续便捷(储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灵活继承。储蓄是银行以信贷形式调动和吸收居民剩余货币资金的一种业务。 银行吸收储蓄存款后,以各种方式将资金投入社会生产过程中,赚取利润。作为使用储蓄资金的成本,银行必须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对储户而言,参与储蓄不仅支持国家建设,而且还可以使自己的剩余货币资金增值或保值,成为一种家庭投资行为。
炒金 : 自从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金宝”业务以来,炒金一直是个人金融市场的热点,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尤其是近两年,国际金价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增长潜力巨大。 尤其是2004年以后,国内黄金首饰的定价方式将从价费一体化逐步转变为价费分离,预计取消黄金首饰5%的消费税,将极大促进黄金投资的提升。炒金业务也将成为个人理财领域的一大亮点,真正进入投融资黄金时代。
基金 : 自1997年第一批封闭式基金成功发行以来,该基金一直受到国内个人投资者的高度评价。截至2012年,该基金已大幅超越存款,成为众多投资理财亮点中的重中之重。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资金净值已超过2000亿元。据调查,2013年,不少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稳定、风险低等优势和特点仍十分看好,希望通过基金投资获得理想收益。

我行理财销售人员取得哪项资质不可以销售理财

2. 银行从业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片面夸大产品收益将损害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没有如实介绍产品情况,片面夸大产品收益忽视产品风险,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拓展资料:1、 消费者权益定义(1)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2)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2、 消费者的权益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多少个月以上+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接受理财业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多少个月以上+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接受理财业答  对于销售人员也有门槛要求,需要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的经验,并且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如果要去做投资理财销售,那么首先,要选择一个大的安全的平台。大的平台一般而言,实力会比较雄厚,风控方面也会有所提升,这样的平台经营相对于实力弱小的小平台来说运营会比较稳定,而且有一个好的平台,作为销售人员来说,也容易说服客服购买产品,在资源方面也会多一些。【摘要】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多少个月以上+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接受理财业【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多少个月以上+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接受理财业答  对于销售人员也有门槛要求,需要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的经验,并且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如果要去做投资理财销售,那么首先,要选择一个大的安全的平台。大的平台一般而言,实力会比较雄厚,风控方面也会有所提升,这样的平台经营相对于实力弱小的小平台来说运营会比较稳定,而且有一个好的平台,作为销售人员来说,也容易说服客服购买产品,在资源方面也会多一些。【回答】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多少个月以上+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接受理财业

4.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C
解析: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5.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原则

6.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D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即使客户不主动提问,商业银行也有义务进行风险提示。

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