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 年至2010 年度发生如下与股票投资有关的业务: (1)2009 年4 月1 日,用银行存款购入A 上市公

2024-05-09 03:11

1. 甲公司2009 年至2010 年度发生如下与股票投资有关的业务: (1)2009 年4 月1 日,用银行存款购入A 上市公

(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8 000 
                应收股利        2 000
         投资收益      360
           贷:银行存款              80 360
(2)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股利             2 000
(3)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4)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5)借:银行存款        65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8 500
                  ——公允价值变动  4 500
       投资收益              2 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500
        贷:投资收益 4 500
(6)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7)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    100

甲公司2009 年至2010 年度发生如下与股票投资有关的业务: (1)2009 年4 月1 日,用银行存款购入A 上市公

2. (求答案)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7—2009年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9年至2012年与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的30%,收购价格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09年12月31日。
    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09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2010年1月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均为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0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0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具重要性。
(4)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划转手续。
 (5)2010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 100万元。
(6)2010年6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
(7)2010年6月30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50万元。
(8)2010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
(9)2011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0)2011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200万元。
(11)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12)2012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款195万元,相关的股权划转手续已办妥,转让价款已存入银行。假定甲公司在转让股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要求:(1)确定甲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日”。
      (2)编制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假定不考虑内部交易和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 2.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8年度、20×9年度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8年度有关资料

(1)分别指出甲公司20×8年度和20×9年度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的核算方法。 
08年,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对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故用成本法核算。
09年,又取得10%股权,并向乙公司派出一名董事,随意公司有重大影响,用权益法核算。

(2)编制甲公司20×8年度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08.1.1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08.2.25
借:应收股利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08.3.1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应收股利                       600
08.12.31 
实现净利润成本法不作会计处理。

(3)编制甲公司20×9年度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09.1.1
借:长期股权投资 - 成本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成本法转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原股权成本大于取得原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7000-6000=1000,不作调整。
新取得股权成本与新交易日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新增持股比例,4500-4086=414,不作调整。

调整分类现金股利:
借:未分配利润                             540
       盈余公积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 损益调整             600

乙公司20×8年度实现净利润4 700万元,确认归属于投资方的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 损益调整         705
  贷:未分配利润                                    634.5
         盈余公积                                        70.5

自08年-09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为40860-40000=860,而净利润-股利分配=700,所以差额160应确认为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权益变动     24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24

09.3.28乙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38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9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50

09.4.1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950
  贷:应收股利                      950

09.12.31乙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乙公司20×9年度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X存货已有50%对外出售,
调整后的净利润=5000-(1360-1200)/2=49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30
  贷:投资收益                                       1230

2.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8年度、20×9年度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8年度有关资料

4.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有关购入、持有和出售乙公司发行的不可赎回债券的资料如下: 1、2007年1月1日

(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该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1100
    贷:银行存款1100
  (2)计算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收益、应计利息和利息调整摊销额: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收益=1100×6.4%=70.4(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应计利息=1000×10%=10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100-70.4=29.6(万元)
  会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70.4
    贷:投资收益70.4
  (3)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售出该债券的损益=955-(800+56.32+80)=18.68(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95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936.32
      投资收益18.68
  (4)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该债券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1100+100-29.6-800-56.32-80=234.08(万元)
  将剩余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4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234.08
      资本公积5.92

5. 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会计准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即为股权转让日。
  2、所收购A公司股权占A公司30%可以是重大影响,所以应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0万
  贷:其他应付款   230万
  2010年1月1日
  确定A公司实现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万
  ——其他损益变动 30万
  贷:投资收益     120
  所有者权益内部转移不影响损益所以不做帐
  借:其他应付款   230万
  贷:银行存款  230万
  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损益
  借:应收股利   3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万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应收股利 30万
  资本公积增加应确认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15万
  贷:投资收益   15万
  2010年实现利润确认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万
  贷:投资收益   48万
  不分配现金股利时不做帐
  2011年发生亏损应相应确认损益
  借:投资收益  6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万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相应确认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23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3万
  借:银行存款  195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3万
  投资收益     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0万
  ——损益调整 48万
  ——其他损益变动  45万
  参考一下吧。

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6.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8500万元。该公司2010年发生和发现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

A为本期发现前期很重要的前期差错;选。
B为本期发现前期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选。
C为2010年发生的正常的经济业务;不选。
D为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不选。
E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算方法的误用,需要追溯调整,选。

7. 某生产型上市公司(下称甲公司)2007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1)甲公司

加50是因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税前列支,要调增;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因计提时未抵税,转回也不交税,所以调减,调减70。

全部调整详细解释如下:
 -20,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调减;
     10,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调增;
      60,超标准发放的工资及附加,调增;
      50,未经税务核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调增;
     -70 ,转回的准备金因计提时已调增,本期调减;
      40,计提的费用要待实际发生才能税前列支,本期未发生,调增;
     -60,上年亏损本期抵减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500-20+10+60+50-70+40-60=510
  
附: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面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外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这部分捐赠不允许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可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上述“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十一、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空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出版业的“提成差价”属准备金性质,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考虑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均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处理;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件执行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用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十六、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八、贿赂等非法支出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二十、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
  金融企业按规定向客房返还的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给客户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广告公司组稿费、宣传费
  按税法规定,广告公司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个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某生产型上市公司(下称甲公司)2007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1)甲公司

8. 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2年五月一日,以 8万元每股购入乙公司股票60万股,以交易性为目的

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80
           投资收益 10
           贷:银行存款  490
2、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
3、借:应收股利 12
          贷:投资收益 12
4、借:银行存款 12
           贷:应收股利 12
5、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  
6、借:银行存款 51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80
                                          -公允价值变动 30
                   投资收益   5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贷:投资收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