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4审通过是利好还是利空?

2024-05-05 08:02

1. 证券法4审通过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啊。注册制的完善,惩罚的力度等不错哦

证券法4审通过是利好还是利空?

2. 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罚力度是利好还是利空?

长远来看是利好,毕竟能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减少投机的可能性。

3. 去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罚没额首次破亿都有什么?

北京大学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首次破亿,达3.8亿元。这一数字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罚没总额高企,一方面原因是查处案件的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罚款幅度大增。此前处罚多为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没一罚三的案件每年只有两三件,但到了2016年达到21件。

如影随形。2016年,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激增,首次过百。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进一步细化并公开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每3年上一个台阶

证监会9月1日称,通过对专项行动第三批18起内幕交易案的查处看,当前内幕交易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金额也逐年增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的研究团队最近推出一份研究报告——《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综述》,以证监会自2007年至2016年作出的202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结果显示,2016年内幕交易的涉案金额、查处数量均为历年之最。

《报告》作者张翕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就数量而言,2016年、2014年、2013年处罚数位于十年来的前三位,2016年最多。就处罚金额看(排除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被罚5.2亿元),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已逾3.8亿元,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就个案的罚没金额分析,2016年个案平均近700万元。按罚没金额多少排序,考察每年金额靠前的二十份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在450万元以上的,2013年3份,2014年2份,2016年有15份。

“从更长远的纵向梯度来看,2007-2009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十万级,2010-2012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百万级,2013-2015年每年罚金总额均为千万级,而2016年的罚没金总额则达到亿级。几乎每三年增长一个量级。”张翕说。

从证监会处罚力度看,没一罚三最多的年份是2016年,21件;2015年1件,2014年3件,2013年2件,2012年1件,之前年份均无。从这十年处罚书看,2016年没一罚一的案件数量十年间排名第三,没一罚二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没一罚三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

张翕说:“由此看出,2016年不仅没一罚一案件数量多,最重要的是没一罚三案件数量名列前茅,数量远超往年,表明证监会处罚力度加大态势明显。”


裁量依据试行十年未见修订

没一罚一还是没一罚二、罚三甚至罚五?之间的差距是几何级的。依据是什么?

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2007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共29条的条文中,规定了对内幕人(现在一般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称谓上看出此规则已很早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定了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如果证监会现在仍然据此进行处罚的话,那也是‘依法而为’。只是这个‘法’太旧了。至今已近十年,仍然是试行。而现在的市场环境、内幕交易的数量、涉案金额已与十年前大相径庭。”证券律师张远忠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2015年1月23日,在证监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强调,要把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张远忠说,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太自由”“太任性”。这就要求取证要细致,责任认定要严谨,处罚力度要过罚相当。

证监会如果是依据2007年的规则,那这个规则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了。不仅规则要修订,而且更要在证券法修订时考虑现在的现实情形。张远忠说:“规则不细,相对人预期不明,就会产生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会增多。”

哪些情形可免除、减轻处罚,哪些应该加重处罚、顶格处罚?证券法的规定是粗线条的,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列出来。当事人一方希望规则越细越好,规则越细预期越明;证监会则相反,处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太细。这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

学界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据记者了解,清华大学一位知名法学教授的相关课题报告已递交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今年行政复议案件已达百件

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翕说,纵观证监会这十年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决定书相较之前明显进步,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更具体,内容也更为详尽。即便如此,不服的相对人还在逐年增多。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2012年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案的共有22件,2013年11件,2014年72件,2015年54件,2016年则多达154件,2017年至今仅8个多月,提起复议案件就达100件。

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很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复议是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不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明确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相信证监会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期不远了。
罚得多证明犯事的多,犯事多证明这方面的监管还不够严格。

去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罚没额首次破亿都有什么?

4. 简述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又称草丛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性的交易,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6. 新证券法全文发布,非银板块大幅上涨

 
盘面观察
截至收盘,沪指涨1.16%,报3040.02点;深成指涨1.29%,报10365.96点;创业板指涨1.28%,报1790.24点。从盘面上看,证券、白酒、造纸板块居板块涨幅榜前列,胎压监测、光刻胶、无线耳机板块居板块跌幅榜前列。
后市展望
时隔14年之后,新修订证券法获得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此次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有三个关键点值得关注。其一,为分步稳妥推进注册制打开法律空间。在总结科创板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等条款。其二:加强投资者保护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安排,比如: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其三:全面升级证券领域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从行政处罚力度上看,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我国的资本市场将迎来全新的格局。
操作策略
大金融与科技仍然是结构性行情的主线。建议投资者继续关注大金融板块的机会和超跌大蓝筹的反弹机会。【投资顾问 文赋,执业证书编号:S0260611050006】




7.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8. 注册制授权推迟两年,是利好还是利空并不

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拟延长二年,详情: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这次推迟,主要是由于目前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交易者成熟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刘士余主席说,为了使继续稳步推进和适时实施注册制改革于法有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市场产生疑虑和误读,并为修订证券法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建议授权决定实施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这个表态对于市场来说,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呵护态度,相当于给投资者吃了个定心丸,有利于A股市场走强。
确实如此,A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的成熟度有所提高,但参与者的成熟度离实施注册制改革还有不小的差距。比如在市场中占比较大的散户投资者并不具备定价能力,对于新股的辨识度比较低。如果现在放开注册制,可能会让一部分绩差公司甚至骗子公司上市,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目前A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健全,部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善、不准确等现象,严重损坏中小投资者利益。除此之外,A股退市制度也有待完善,而中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还没有实现常态化。数据显示,自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退市制度以来,截至目前A股市场共计94家公司退市,平均每年仅有5.5家退市,远远小于每年上市新股数。
注册制是指拟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只要不出现违规的、不符合上市的条件,都可以上市。也就是说注册制是由市场来判断这个公司有没有价值,决定发行价格。注册制是美国等成熟市场普遍实行的一种新股发行制度。但是在引入成熟市场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A股的实际情况,毕竟在成熟市场适用的制度在A股现阶段不一定适用。
在现行审批制之下,发审委对上市的新股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成功之后才能够上市,这样可以过滤掉大部分造假的公司,或者有问题的公司。但仍然有一些公司蒙混过关,在上市之后,出现业绩变脸、甚至业绩陷阱。如果现在实施注册制,不进行严格审核,那可能会让更多类似的骗子公司上市,这对于二级市场来说,肯定是不利的。A股市场投资者的成熟度不够,加上在A股上市公司中,缺乏诚信的公司数量比成熟市场要多,更重要的是A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即对一些违法者、造假者的惩罚力度比较低,造假者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过去这些年,A股出现了很多有问题的公司,比如最近股价暴跌的乐视网、獐子岛等等,它们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在A股实行注册制要非常谨慎。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关系重大的一种改革,监管层一直采取很审慎的态度。改革是为了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是为了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根据有关方面的表态,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不变,但是一定要考虑到实际情况,要等时机成熟之后再推出注册制。所以在短期之内,不会推出实施注册制。
这两年,随着市场的稳定,IPO已经恢复了正常。随着发行的提速,2017年一共成功上市的IPO企业有436家,创出历史新高,相比2016年的227宗,增长92.07%。2017年新股融资规模2,301.09亿元,高于2016年的1,496.08亿元,增长53.81%。可见,我国新股发行已经进入正常状态,现阶段IPO排队的公司也在逐步消化,IPO堰塞湖问题有所缓解。值得注意的是,IPO审核从严成为常态,从2017年10月份新一届发审委履职以来,IPO审核从严把关,过会率连创新低,甚至一度出现“六过一”、“零通过”的局面,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最大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现在A股市场处于从底部慢慢攀升的阶段,大盘整体走势并不强劲,而美股等海外的成熟市场已经走了八、九年的牛市,和我们关联度最高的港股也已经走出了大牛市,可以说A股是需要悉心呵护的一个市场,牛市的基础和牛市的信心还比较薄弱,在这个时候推迟了注册制改革,对于市场来说,体现了管理层对股市呵护的态度,有利于A股市场逐步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