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1条的具体内容

2024-05-05 21:22

1. 刑法第181条的具体内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1条的具体内容

2. 刑法183条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 刑法 183条 198条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因而只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犯罪主体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是【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或者贪污的行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不是法条竞合。

刑法 183条 198条

4. 刑法的183条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 刑法182条是什么罪

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182条是什么罪

6. 刑法172条

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已经6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明了五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原属地原则、亲缘原则、生产生活范围原则、生产资料原则”,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出自“宪法”中的“公平原则、原属地原则、生产生活范围原则”,社会主义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的“生产生活范围原则”。“邓小平”也没有特权,他个人的“四项基本原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种“人民的意志”扔出大门。就跟“蒋介石”在一九二零年在“疗养院”里把“毛泽东”给扔出大门一样一样地哎。
    “毛泽东”在一九二零年背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非常厚(1920年),内容非常多,别人最多是抄一抄,人家整本全文都能背诵下来。“毛泽东”就是一个“中国封建社会”里最后一个“八股文”。“病人”也有比你强的地方,人家死后称为“遗产”,(你)爷爷死后被称为“垃圾”。“毛驴拉粪桶”都有价值。你应该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
    “蒋介石”对着大门外喊到“这是谁家的小孩,也不管一管,我才不陪你家小孩玩呢!”。“毛泽东”对着大门里的“蒋介石”骂到“病人,还想改变点事,不要臆造!”。“蒋介石”与“毛泽东”就为了一本“小儿书”打架斗殴。

7. 刑法1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172条

8. 刑法191条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搞定了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