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2024-05-05 17:51

1.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1、交货地点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限。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贸易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拓展资料: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此外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相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否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卸货。本术语只限于海运、内河运输范围。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2. 贸易出口时,采用CIF还是FOB比较好?

1、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2、FOB(贸易术语)一般指船上交货价,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此外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相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否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卸货。本术语只限于海运、内河运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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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时为什么一般选择CFR、CIF作为成交价?进口时用FOB?

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降低出口方风险,船公司和货代都是自己指定的,安全很多。如果你出口是FOB,船公司和货代都是客户指定的,有时当你还收到货款,国外放单了(很多客人指定的货代跟客人是一伙的,信誉不好的公司),客户没给钱你把货提走了,这风险很大,历史上就有很多这样子的案例打官司。
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促进我国进出口代理公司的业务,扶持我国货运公司的事业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你可以第一时间拿到提单,和跟踪货物出口情况很清晰,毕竟是自己指定的代理,对你是千依百顺啊,服务态度好很多。
还有,如果我们出口用FOB,费用是固定的,很多杂费其实我们这边不用支付的,但是是国外客人指定的货代,你不给钱就不放提单给你,我们奈他不了啊,只有乖乖支付费用...............还有很多优点和缺点的,不过具体还是体现在以上几方面,请参考!其实我国是提倡出口用CFR和CIF,进口用FOB的,但是现在国际上的进出口贸易,用得比较多的还是出口用FOB,进口用CFR和CIF,毕竟很多时候是我们在求国外购买,和国外的船东和进出口实力比我们强很多。

我国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时为什么一般选择CFR、CIF作为成交价?进口时用FOB?

4. 2、请论述:为什么出口商更愿意采用CIF/CIP术+语,进口商更愿意采用FOB/FCA术语

你好。一、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上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坚挺的货币结算。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到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但上世纪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摘要】
2、请论述:为什么出口商更愿意采用CIF/CIP术+语,进口商更愿意采用FOB/FCA术语【提问】
你好。一、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上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坚挺的货币结算。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到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但上世纪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回答】
二、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企业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便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变成CIF条款。  第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开始,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国轮、货运代理、货主、海运外汇收支、保险及税收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1.对国轮的影响: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增加,使买方指定外国班轮公司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增多,国轮承运的份额越来越少。  2.对货运代理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从1994年开始纷纷降低订舱佣金,曾先后降至2.5%、1%,最后完全取消。这使我国货代企业生存空间日益狭窄。目前,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己属边缘产业。  3.出口FOB货的增加还造成海运运费收支不平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是FOB条款,进口贸易的80%以上采用CIF条款,这样,运输基本上是两头在外。外方一般都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这意味着有80%的利益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海运收支严重失衡。  4.对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影响:由于FOB指定货将进一步增加,保险和运费的结算都在国外进行,因此我国的保险业和税收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5.对外贸货主的影响: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等,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秩序。【回答】
 从2002年至今,仅THC(码头作业费)这一项费用,三年来中国货主额外支出的金额累计约达530亿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班轮运输条款中,除了不可预料的因素,如燃油上涨、港口拥挤、战争等原因可征收附加费外,其余可预料的、相对固定的费用都是包括在运费中的。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等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据此,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上述义务和费用。这都是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规则。然而,近年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却大肆破坏这些规则。在乱收费方面,世界航运巨头马士基表现最为突出。而这些班轮公司收费的特点是:不协商、不谈判,随意性强,想收钱就发一张通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付钱就拿不到提单或提不到货。  三、合力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  能否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关系到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物流企业的生死存亡。要扭转这个局面,需要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货主的必须共同努力,三方应该相互配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国外的贸易商为了降低贸易成本和运输成本,要求运输企业做到“迅速、准时、节省、安全、高效”,通常要求货物运输要做到门到门的服务。我国航运企业、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还不能完全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因此首先要提高服务水平、稳定运输价格,在国外设立服务网点。如果没有能力设立网点,则要与外国的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只要我国的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对运输环节的费用能够保持稳定、有竞争力,服务能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国货主和外商在商签贸易合同时,就有理由要求签订CIF合同条款。【回答】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航运垄断巨头乱收费的问题和航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不仅需要行业协会的抗争,也需要推动政府完善有关国际航运的法律法规,规范航商及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  首先,有关法规要突出船货双方的公平协商机制,给予收、发货人平等的地位。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根据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确实可行的、公平的航运法规,退出《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或者增加保留条件,或者参照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限制班轮运输组织享受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保证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THC问题引发了航商在航运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运费之外的乱收费项目。因此,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运价报备制度,规定承运人只能向托运人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其他费用。  第三,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航运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涨价,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揽取货物,并把由于无序竞争造成的亏损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远洋运输中介的经营行为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回答】

5. 求解:我国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时,为什么一般选择CFR、CIF作为成交价?进口时用FOB?

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降低出口方风险,船公司和货代都是自己指定的,安全很多。如果你出口是FOB,船公司和货代都是客户指定的,有时当你还收到货款,国外放单了(很多客人指定的货代跟客人是一伙的,信誉不好的公司),客户没给钱你把货提走了,这风险很大,历史上就有很多这样子的案例打官司。
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促进我国进出口代理公司的业务,扶持我国货运公司的事业
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你可以第一时间拿到提单,和跟踪货物出口情况很清晰,毕竟是自己指定的代理,对你是千依百顺啊,服务态度好很多
还有,如果我们出口用FOB,费用是固定的,很多杂费其实我们这边不用支付的,但是是国外客人指定的货代,你不给钱就不放提单给你,我们奈他不了啊,只有乖乖支付费用
...............还有很多优点和缺点的,不过具体还是体现在以上几方面,请参考!
其实我国是提倡出口用CFR和CIF,进口用FOB的,但是现在国际上的进出口贸易,用得比较多的还是出口用FOB,进口用CFR和CIF,毕竟很多时候是我们在求国外购买,和国外的船东和进出口实力比我们强很多。

我是用自己的实际经验答你的,没有任何复制网上的东西,这些都是正确的回答,本人从事进出口7年了,觉得我答得好就加分给我,采纳我的答案

求解:我国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时,为什么一般选择CFR、CIF作为成交价?进口时用FOB?

6.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交货地点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限。
  (3)运输方式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不适用于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合同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6)交货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其成交性质均属于象征 *** 货。
  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贸易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
  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
  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水上运输  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装运港船舷  即,就卖方或买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OB=CFR=CIF  3、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船上  4、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责任人相同: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  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等)及负担的费用(与上述责任有关的费用)不同。即,FOB买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  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 CIF>CFR>FOB  FOB=成本价  CFR=FOB+运费  CIF=CFR+保险费
  简述cif cfr fob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cfr和fob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异同之处?  CIF、CFR和FOB的相同点是:三者都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水运。
  三者的不同在于费用和风险的不同——
  FOB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FR是在FOB的基础上,卖方还要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即CFR=FOB+运费;
  CIF则是在CFR的基础上再加保险费,即CIF=CFR+保费=FOB+运费+保费。
  简述“老三种”贸易术语和“新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老三种”与“新三种”的异同  由此可见,FCA、CPT、CIP,分别是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原则相同,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方式不同。FOB、CFR、CIF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能是船运公司、铁路当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老三种”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也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新三种”的交货地点,则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卖方所在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3.费用承担不同。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术语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在“老三种”贸易术语下,提交的已装船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工具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后者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fob,cif,cfr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fob,cif,cfr  都是只适合于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区别就是在与买卖双方各自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费用的负担上.  free on board 当然就是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核出口报关的税费。最关键的就是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也是卖方比较省事的做法,但是这种方法的活动性比较小,容易暴露成本。运费保险租船订舱都是买方的事情。  在cif中,卖方要负责支付运费及保险费,专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报关税费等。想象一下,如果你与保险公司在业务方面熟悉,在报废上面你可能会有很大的活动余地,只好在手续方面会比较熟悉。  cfr现在多称为c&f,就是成本加运费,使用该贸易术语,最应该注意的是装船通知一定要及时发出,如果是因为卖方未能及时发出通知,货物在海上所遭遇的风险由卖方负责。
  求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我分析的是FCA、CPT、CIP与FOB、CFR、CIF相比较。你自己看一下 有没有帮助 (1)都是象征 *** 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舷 答案: ABCDE 其它你这个问题可以去查13种贸易 术语表 就有了 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分析过所有的区别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运费 保费 出口报关费/进口报关费 运输 FOB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FR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FI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采纳哦
  请简述 FOB CFR CIF 贸易术语的运费包含哪些?  FOB不含运费,CFR:单单运费,CIF运费加保险费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在于( )。  C风险划分的分界点相同  都是越过船舷
  
  
  价格术语是外贸特有的东西。因为咱们不可能跟客户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总要长途运输的,因此就会产生各种运杂费。这些费用在计算价格的时候当然要包含进去。根据交货地点和方式的不同,运杂费自然就不同,所以,大家就规定了一些术语来表示不同的交货方式,以此衡量价格。  国际贸易习惯以港口码头作为交货的地点,因此就有了三种最主要的价格术语:  1.在中国的码头交货:术语叫做FOB。比如约定在上海港**货,就叫做FOBSHANGHAI。在这种方式下,除了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外,还要加上你把货物运到上海码头的运费,和报关出口手续费以及上海码头上产生的杂费,才是总的成本价格。FOB价格是最基本的价格。简便公式:FOB=货价 国内运杂费  2.在外国码头交货:术语叫做CN。比如约定在美国纽约港**货,就叫做CNFNEWYORK。在这种方式下,除了FOB价格之外,还要加上货物运到美国纽约的运杂费。简便公式:CNF=FOB 远洋运费  3.在外国码头交货,同时给货物买上个保险以免途中损坏:术语叫做CIF。同样的,约定在纽约港**货就叫CIFNEWYORK。这种方式就是在CNF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点保险费。保险费需要多少呢?由保险公司来定,根据货物类别和交货地点而略有不同。打个电话给保险公司,告诉他们你货物的种类,价值和去往的地点,他们就会告诉你保险费需要多少。
   

7.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交货地点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限。
(3)运输方式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不适用于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合同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6)交货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其成交性质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贸易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
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
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8. 国际贸易术语中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华沙一牛津规则》。
  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 “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华沙一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00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华沙一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
  (1)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
  (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01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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