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其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哪些特征

2024-05-18 09:38

1.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其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哪些特征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称非赢利组织、第三部门等,官方一般称民间组织。英文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或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NPO).)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这一现象引起学界的关注却是近几年的事。尽管如此,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研究还是吸引了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可以预期今后此项研究将成为学界关注的又一热点。本文主要依据近几年来发表的论文和论着以及少数网站评论,对我国近几年来非政府组织研究状况作一述评。

非政府组织研究兴起的社会背景与学术背景

  近几年中国非政府组织研究的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

  首先,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淡出,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大为松动。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都在自上而下地下放权力,全能型的政府机构大幅度削减。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地方获得了许多的自治权,尤其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起始,更使得日益萎缩了的社会活力逐步复苏。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把绝大多数产品的直接生产经营权还给了企业,把基本的资源配置权还给了市场,这样在「国家领域」的旁边也出现了一个粗陋的「私人领域」。在国家放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做不好、市场又不愿做或也做不好的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问题,这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社会变迁则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社会生态背景。据统计,从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少,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而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1。自90年代初,另一类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发展。据估计,到1999年,全国各种形式的民间非企业单位总数可达到70多万个2。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在这次大会上的杰出表现给中国的民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引起了中国学者对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关注和研究的兴趣。

  其次,学术背景:中国的现代化理论框架。在试图回答中国知识份子为甚么在中国发展研究中固执且持续地寻求西方经验和理论的支援的问题时,邓正来有一段比较精辟的论述:「它(现代化框架)使中国学人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此一思想框架的过滤,亦即依着「现代化框架」对这些研究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这些研究成果带上此框架的烙印。」同时,他还把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定位为中国欲实现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的探究。3同样,当国内的学者在讨论NGO对中国政治民主化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贡献时,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打上了现代化框架的烙印」。市民社会理论。正如上文所言,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国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特别是1992年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传统的企业制度正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中国式的「市民社会」逐步萌发。与经济领域的改革形成对比的是政治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正如邓小平所言,经济体制改革每向前进一步,就越感觉到政治体制的阻力。也许正是经济领域改革的巨大成功与政治领域改革所遭受的挫折的巨大反差引起了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兴趣,市民社会理论应运而生。早期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是在哲学层面对中国的市民社会进行规范性研究;而早期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研究则侧重于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实证性分析。两者的结合主要还是近几年的事情。正如何增科所言:「进入90年代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观,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而第三部门研究者也开始关注诸如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更加一般的理论问题,双方开始找到理论的切合点」。4持中国存在「市民社会」观点的论者普遍相信,中国民主政治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国家以外的社会层面的广泛改革,民主政治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社会领域的有力支持。他们的结论是「市民社会」在中国不仅是一种「价值建构」,更是一种「实体存在」。这一结论正是部分基于对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状况的考察:随着从旧体制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进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团体。5

  此外,国外非政府组织研究的借鉴作用。相对于中国而言,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较中国为早。尤其是在美国,上个世纪的80年代以前就已形成了以耶鲁大学为研究中心的研究群体。80年代,受里根主义的影响,此类组织在美国迅速发展。相应地,大量的NGO研究中心纷纷成立。现今,美国此类以大学为基地的研究中心已达30多个。比较有影响的有:纽约城市大学的公益事业研究中心、印第安纳大学公益事业研究中心、霍布金斯大学的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杜克公益事业与志愿活动研究中心等等。这些研究机构与中国的研究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国外的大量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中国,例如,美国学者赫兹林格的《非营利组织》、李亚平等选编的《第三域的兴起:西方志愿工作》、里贾纳·E·赫兹琳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俞可平主编的《治理与善治》等等。其中许多的研究成果被中国的学者所借鉴,如霍布金斯大学的赛拉蒙教授基于对全世界41个国家NGO的考察而得出的「全球社团革命」的结论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研究者所广为引用。

  其他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如历史学(有关历史上各类社团的研究)、政治学(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探讨)、社会学(对阶层结构、社区功能的研究)等学科的深入发展与交叉渗透也为近年来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新公共管理学在上个世纪的兴起对非政府组织研究的影响尤其引人注目。兴起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80-90年代传入我国后,同样引起了中国公共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公共管理理论号召打破原有的政府官僚体制,用企业的精神去改造政府。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新公共管理论者强调公私合营,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认为非政府组织能够弥补政府部门的某些不足,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发挥一定的作用。这种对非政府组织功能的推崇也促进了对非政府组织研究的深入。

  应该看到,就非政府组织研究的价值关怀来看,多数的研究者立足于对建立民主制度的终极关怀,在政治学中自治、自律、市民社会、中产阶层等概念均与民主制度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与90年代村民自治研究的繁盛有相通之处。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其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哪些特征

2. 如何定位非政府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

还是要确定自己的定位。
以及对组成人员的培训和凝聚力的培养。
未必要有多少常驻人员,但是遇到事情一定要动员起人来

3. 农村非政府组织有哪些

国农村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有别于政府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以维护农村社会公益为目的、萌发成长于农村社会的自治性组织。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讲,是指除政府、企业和宗教外,农村社会中所有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的社会组织。
结合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只要这些组织在农村主要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其活动能够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就可以把它们视为中国农村非政府组织,而没有必要套用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毕竟中国的具体情况与外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文所探讨的中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是广泛意义上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它包括:农村政治性组织.农村经济性合作组织.农村社会维权性组织,农村社会公益性组织。

农村非政府组织有哪些

4.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NGO在我国还是比较薄弱的。如何促进它健康发展,这是个很宽泛的问题。

首先,政府得放开限制。虽然NGO不是AGO,但因为有些NGO的理念是与政府有冲突的,政府究竟是笼络收编还是促其成熟发展,这对NGO影响很大。

其次,NGO本身得调整运营机制。比如说智库,目前没有几个民间智库能像兰德公司这样能在市场中发展壮大。所以中国的智库还是吃皇粮的研究所居多;

NGO还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尤其要向国外著名的NGO学习经验;

我们还要向全社会宣传NGO。

5.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

 在这之后的十多年里,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活动以及它们同联合国的关系都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展。一直到196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中,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该决议肯定了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同时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中获得咨询地位。自此以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被有意识地、越来越广泛地引入了联合国体系的运作。 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专门设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接纳非政府组织,并且认可它们在联合国的咨询地位和观察员身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有权要求在经社理事会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提交书面陈述。获得经社理事会中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权以咨询者和观察者的身份出席经社理事会议并参加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并有权在会上作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它们还可以应经社理事会的请求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 联合国1296号决议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经社理事会中得到咨询地位,首先应致力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所关注的问题,如国际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宗旨与使命,不得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宗旨以及原则相抵触。它们应支持联合国的工作,传播有关联合国所遵行原则的知识。在经社理事会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应具有代表其成员发言的权威。这个决议还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联合国注册,其组织成员必须以民主的方式参与组织活动,应有民主决策机制,应具有责任机制的安排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向联合国提交其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料,资金来源应公开,任何来自政府的资助都必须向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报告。该决议还鼓励各国同性质的组织组成国际性联盟,以便能更好地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发挥一种纽带传送作用。除经社理事会外,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也制定了一套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关系的规定,允许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信息部享有咨询地位,侧重于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传播信息方面的作用。 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996/31号决议对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关系再次作了规定。1968年决议只承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而1996年决议则进一步承认了在各国和各地区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允许各国和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在经社理事会发表意见,而不必像以往那样必须通过在经社理事会里有咨询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去间接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该决议要求非政府组织支持联合国的工作,加强了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作用,并为非政府组织参加联合国组织的正式国际会议及会议准备阶段制定了规则。经社理事会在其1996年的297号决议中,决定提请联合国大会审议非政府组织全面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围绕着联合国体系的各次国际会议所建立起来的联系机制,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在联合国召开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同样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联合国决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联合国的国际会议平行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第一次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期间召开的,以后成为惯例。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开罗的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会议,1995年北京的世界妇女大会,1996年伊斯坦布尔的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体系内的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组织和职能方面的调整,努力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在联合国体系内,有2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各类发展事业,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开发协会、粮农组织、世界粮食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农业和发展国际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另外还有一些较小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是各国政府,其活动受官方决策的支配。联合国体系内的这些组织,有的设有专门的部门处理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事务,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有非政府组织会议,世界银行设有非政府组织—银行委员会。还有一些联合国机构与特定的非政府组织有着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如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与志愿机构国际委员会之间,在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与住区国际联盟之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联盟中心之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也通过各种方式同非政府组织合作,联合国志愿者署在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发展中国家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组织建设。 1980~2010年间,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活动的各领域里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首先,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其实质意思在中文里面与之最相应的是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是指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特别是在国际场所活动以及有较多国际联系的民间组织。截至2010年,有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正式的咨询地位,有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上,有3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与会的资格。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以及国际领域,还有数目众多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单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2010年就有约40000余个。但是,这些被纳入统计的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有公开的组织章程以及透明的财务管理的民间组织。诸如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地下的黑社会组织等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政党通常也不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政府组织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们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是民间社会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政府组织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序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确定的。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该组织只具有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授权。由于很多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个别领导人往往能对其起支配作用,况且政府、资本等各种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推动力,所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确可以反映某种来自民间的呼声,但对其是否反映某种真实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反映民意,却是要作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的。 非政府组织(NGO)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各种民间的或半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正在蓬勃发展。但由于这些国家特殊的发展路径,其社团组织在特征、功能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

6. 如何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必须使非政府组织具有合法的身份,而这种合法身份需要由政府认可。政府部门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认同,直接影响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而影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同方面,应首先从思想认识方面着手。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是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其发展结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相符。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对于国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基础。其次,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还需包含资金支持。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活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组织或者政府机关的支持,其在解决资金紧缺问题方面,除了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努力之外,还需要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资金资助。政府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资金资助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政府直接拨付经费,二是在非政府组织的税收方面给予优惠。(2)促进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民间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为了更大程度的激发企业机构的资金捐助,需从相关法律方面进行完善,使社会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提升信心。(3)转变非营利性组织即为不营利的错误认识。更新认识可以促使政府机构通过一定的措施增加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收入。通过政府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措施,强化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第一步。 
(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产生的,政府既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者,又是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方面具有双重身份。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效率,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和法律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基础。当前,国家已经了解到法律、法规对于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程度,实践表明,对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开展: 
第一,建立、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了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建立一部具有针对性的《非政府组织法》,用以规定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事宜,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对其具有互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包含与非政府组织活动相关的多层次内容,目的在于非政府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功能作用方面所具有的地位层级、组织形式、职能定位、活动范畴以及经费来源等。 
第二,使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完善化。当前,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服务作用和志愿服务精神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同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利益方面存在冲突,导致在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上问题重重。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是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 
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有政府机构建立的优势环境、提供的监督以外,还需要有非政府机构的自身完善,通过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机制建立、加强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权利调控以及建立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等措施,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具体而言,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的建设。内部监督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在力量,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优化。 
其次,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非政府组织应充分挖掘自身的特点及优势,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自身能力。 
再次,完善人员组成比例。非政府组织内部的专业性人才稀缺,因此,为了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业务能力,应充分完善人员的组成比例。
(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我国执行改革开放中大决策的30余年间,国家的社会体制等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众多的社会矛盾。作为补充作用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在填补政府空缺、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因此,为了尽快的完成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扫清阻碍发展的一切不利因素。培育非政府组织并促进其良性发展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健康的非政府组织对于缓解政府压力、促进和社会的建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制度 
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组织一样,需要依靠社会的监督力量作为约束,这也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特别是对于中间结合型的非政府组织,由于他们已经发展成为非政府组织的中坚力量,其在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徘徊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同时,当其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时,又极易徘徊在自身监管和社会监管的范围之外。前些年,由政府监管缺失导致了一些列后果,其中,有一些是大家所熟知的,如希望工程基金会问题、中国红十字协会问题,后来,通过社会、群众以及媒体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将其逐渐带回正轨,由此可以得出,社会监管既可产生强大影响力,又可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的结论。 
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可以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促进非政府组织加强自身的公开性以及透明度。可以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在网络平台上,要将组织日常运作的财务状况、税收状况以及相关管理状况进行公开,社会公众均可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其所关注的财务报表以及成本费用收支情况。同时,非政府组织还要以简报的形式将所涉及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其次,要建立一套监督评估机制。社会监督系统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监督系统,例如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另一方面是技术监督系统,例如信息发布系统、信息收集系统等。建立一套绩效评估系统对于强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7. 梳理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及其三者的关系

一般认为,市场的分散决策机制,在产权界定清晰、维护产权的成本低廉条件下,市场能有效对资源进行配置,并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比如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市场由于投入的成本相对于收入而言并不合算,所以市场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常常失败。这时,就需要由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能起到对市场的协调、补充和市场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的供给作用。
但是,越来越多的实践告诉我们,完全由政府提供公益物品,既不能达到效益最大、效率最高,也不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政府的官僚体制、官员自利倾向等,都可能使公益物品的供给无效。而要使市场能有效提供私益物品,又需要政府提供如产权维护、基础设施、公平竞争规则等。因此,公益与私益各自完全由政府和市场提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根据物品排他性和消费共同性两个特征,将物品分为四种类型:①私益物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和分别使用,如面包、鞋、汽车等物品;②收费物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和共同使用,如剧院、夜总会等;③公共池塘资源。特点是非排他性和分别使用,如地下水、海鱼、地下石油等;④公益物品,特点是非排他性和共同使用,如国防、天气预报等。⑤上述的后三种物品,按目前学界的一般划分,又可以分为准公共物品和纯公共物品:收费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奥斯特罗姆所界定的公益物品,所指的是纯公共物品。
政府可以提供公益物品,而政府所提供的这种公益物品的生产,则可以交给市场或非政府组织解决。因此,在物品供给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生产和提供纯粹公益物品、某些关键性的收费物品和一些社会自组织尚无法解决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分配;非政府组织生产或提供某些公益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市场生产某些公益物品(卖给政府)、提供私益物品和一些收费物品。就某一物品而言,可能是市场生产,政府提供;就某一地域而言,则是既有当地政府,也有非政府组织,还有非当地政府(上级政府或同级其他政府)提供公益物品。可以说,物品供给的组织体系变得复杂而多元。
近年来的盛行的新公共管理和治理理论,便是对物品供给的多元组织网络的理论阐述。它寻求的是各种组织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的相互合作,达到资源的有效供给。
社会自主组织、自主治理能力的增强;产权制度安排的进步;人们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已经使公益物品供给的渠道、层次变得极其复杂。
(1)分层性供给。
公益物品往往是服务于特定领域的公益物品。在某一层次的公益物品,在更大层次上来说,就是私益物品。因此,公益与私益也是相对而言的。政府部门在提供公益物品时,必须认清消费的对象,因为政府是代表普遍公益的权威组织,政府不能因某一区域、某一领域的利益而损坏其他利益。所以,政府在提供公益物品时,就需分清公益物品消费对象的层次性。比如,凡属地方利益的领域,上级政府就不应作过多的介入,主要由代表地方利益的政府来提供地方性公益物品;而随着社会自治的发展和自组织能力的增强,许多社会领域能通过自我组织和制度安排来解决资源分配问题,对此,政府的目标选择是帮助社会自我服务制度的形成,除此之外不做过多干预。这样,公益物品的提供在纵向上就表现出明晰的层次性:自治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这种层次性组织提供公益物品的原则是向下原则,即凡是下级组织能提供的公益物品,上级组织不应过多介入。
(2)竞争性供给。
 在经济环节,我们比较熟悉竞争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公益物品的供给上,同样需要通过竞争来提供。政府之间,有横向的政府竞争,通过竞争,各同级政府都努力为本区域提供更优质、更具合法性的公益物品;在市场领域,可以由政府协调,向各企业公开招标等办法提供更廉价优质的物品和服务;而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非政府组织通过竞争来提供某些产品也成为重要方式。比如,在同一区域可能有多个相似的非政府组织存在,这些非政府组织就存在竞争,谁能提供更优质的公益物品,谁就获得更大的支持和更多的生存空间。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就通过非政府组织竞争的办法来提供社区服务。哪个非政府组织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社区服务,该组织就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
因此,政府之间、非政府组织之间和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之间都存在竞争,竞争能以更小的成本投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物品。在治理下,政府应积极促成这些组织之间的竞争,从而增强组织的活力,提高效率。
 (3)合作性供给
其实,前面所述的分层性供给和竞争性供给,只就某一相对独立的物品或某一物品的提供环节而言的。实际上,许多公益物品的提供,从整个过程来看,往往需要各种组织的相互合作。比如政府将本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公益提供通过订立合同转包给非政府组织;有些公益物品可以分离出许多市场成分(比如前面论述的将公益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分离),于是,政府将可以由市场生产的部分转交给市场,而自己则监督协调这些物品的供给。因此,许多公益物品,往往是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结果。
所以,在现代社会的供给体系中,只强调某一组织的优势或缺陷都是片面的,政府的强制供给的优势有效率不足的缺陷;市场的效率在公益物品上却很难发挥作用;非政府组织只在提供部分公益物品上有优势。因此,通过这三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社会各种资源最有效率且最充分的配置。

梳理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及其三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