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有有效期吗?

2024-05-04 09:10

1. 《验资报告》有有效期吗?

当然有的哇,90天内提出申请.
1.将原公告中"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修改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一方面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具体内容,体现了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要求。原来的验资定义,虽然从会计学角度讲比较科学、严谨,但它是在被审验单位已经建立会计账簿并对验资事项作出相关会计处理的前提下才适用的。而实际上大多数内资企业在进行设立验资时,由于企业尚未成立,大都不可能建立会计账簿及对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作出会计处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审验,在实务中是很难操作的。而且验资报告使用者并不关心被审验单位是否对验资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到位,出资行为是否真实。从验资内容的修改可以看出,原公告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审计理论基础上的,本修订稿对此有所突破。 
2.将验资的目的明确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审验意见。"在我们收集的反馈意见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删除"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加上限定条件。主要理由是: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意见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建立在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另外,对投资者出资合法性的判断有些已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因为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等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投资能力等是否合法注册会计师很难判断。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理由是:第一,关于真实性,在国家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66号)第34条中明确规定:"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第二,由注册会计师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验资报告,是企业进行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需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就无法满足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验资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为此,本稿修订时仍然保留了"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当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职权所限,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可能对"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绝对保证。这与验资报告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明确区分了两类验资业务,并规定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划分方法和具体内容。按照修订稿的规定,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类型取决于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的类型。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内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4号)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被审验单位的定义 
本修订稿第三条,将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原定义中"新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仅针对设立验资而言的。由于修订稿在验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被审验单位的定义也需随之作相应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的验资业务,本修订稿将其作为其他验资业务,列在"附则"中。 
(四)关于验资的责任 
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发生,都涉及到相关责任问题。特别是对于原公告第四条中"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理解,业内、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虽然原公告第四条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了明确解释,但却得不到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认同。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要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负责。而实际上,如果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串通舞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真实性、合法性"所发表的意见是有一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保证而不能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 避免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责任的误解或对注册会计师期望过高,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我们删除了原公告第四条,并且在修订稿中增加了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同时还在第十七条中强调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和"合理保证"的概念。 
(五)关于对错误、舞弊及违反法规行为的关注 
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验资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投资者出资时弄虚作假十分普遍,验资风险日益增加。针对此种情况,修订稿增加了第六条,强调保持职业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以便提高验资业务质量,规避验资风险。 
(六)关于审验范围 
原公告对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尽一致,特别是未明确变更验资的范围,实务中因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不一。为了比较准确、具体地界定验资的范围,本修订稿对原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验资实务的需要以及验资的定义,分别按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关于审验程序 
考虑到有关法规的要求和验资业务的高风险性,本次修订中严格了某些审验程序,对原来不够明确或与相关法规有矛盾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修订稿第十二条),删除了原公告第十二条的内容,增加了某些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例如,对于货币出资的审验,增加了银行函证的必要程序。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有助于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舞弊行为,对于规避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原公告中未作此规定,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很难执行银行函证程序。1999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后,执行此程序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增加了此项规定。对于实物出资,原公告中未明确必须进行评估或价值鉴定,这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因此,修订稿明确规定:对于实物的价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关于无形资产的审验亦是如此。 
对于原公告未规范而实务中已大量存在的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务等转增资本或因合并、分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本修订稿中补充了有关的审验程序及基本要求。 
(八)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5种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组织及经营形式多样化,改组、合并、分立等日益频繁,一些新的出资方式也不断涌现,如投资者以其净资产、债权、长期股权投资等作为出资,实务中已大量出现。对于新的出资方式,虽然一些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但在《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修订稿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与《公司法》不符的矛盾。 
(九)关于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问题 
《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由于内资企业设立时,是先验资后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验资时无法办妥有关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国家有关规定也允许其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此,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三条,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关于验资报告的作用 
由于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增加,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众、法律界、有关监管部门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不同理解,财政部曾于1999年7月印发了《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明确规定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因此,本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范,并强调了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十一)关于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修订稿在验资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及其使用责任(修订稿第十七条)。这样修改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验资作为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说明验资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这样规定也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二是针对目前验资报告使用不当的情况十分普遍,有必要在验资报告中对其作用和使用责任加以明确。 
关于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内容本修订稿作了较大修改,分别规范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具体内容,并对分期出资的审验问题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九条)。 
本修订稿对验资报告附件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修改。主要考虑了验资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验资报告》有有效期吗?

2. 验资报告有有限时间吗?

当然有的哇,90天内提出申请.
1.将原公告中"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修改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一方面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具体内容,体现了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要求。原来的验资定义,虽然从会计学角度讲比较科学、严谨,但它是在被审验单位已经建立会计账簿并对验资事项作出相关会计处理的前提下才适用的。而实际上大多数内资企业在进行设立验资时,由于企业尚未成立,大都不可能建立会计账簿及对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作出会计处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审验,在实务中是很难操作的。而且验资报告使用者并不关心被审验单位是否对验资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到位,出资行为是否真实。从验资内容的修改可以看出,原公告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审计理论基础上的,本修订稿对此有所突破。 
2.将验资的目的明确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审验意见。"在我们收集的反馈意见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删除"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加上限定条件。主要理由是: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意见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建立在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另外,对投资者出资合法性的判断有些已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因为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等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投资能力等是否合法注册会计师很难判断。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理由是:第一,关于真实性,在国家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66号)第34条中明确规定:"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第二,由注册会计师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验资报告,是企业进行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需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就无法满足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验资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为此,本稿修订时仍然保留了"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当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职权所限,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可能对"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绝对保证。这与验资报告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明确区分了两类验资业务,并规定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划分方法和具体内容。按照修订稿的规定,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类型取决于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的类型。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内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4号)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被审验单位的定义 
本修订稿第三条,将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原定义中"新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仅针对设立验资而言的。由于修订稿在验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被审验单位的定义也需随之作相应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的验资业务,本修订稿将其作为其他验资业务,列在"附则"中。 
(四)关于验资的责任 
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发生,都涉及到相关责任问题。特别是对于原公告第四条中"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理解,业内、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虽然原公告第四条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了明确解释,但却得不到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认同。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要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负责。而实际上,如果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串通舞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真实性、合法性"所发表的意见是有一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保证而不能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 避免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责任的误解或对注册会计师期望过高,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我们删除了原公告第四条,并且在修订稿中增加了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同时还在第十七条中强调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和"合理保证"的概念。 
(五)关于对错误、舞弊及违反法规行为的关注 
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验资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投资者出资时弄虚作假十分普遍,验资风险日益增加。针对此种情况,修订稿增加了第六条,强调保持职业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以便提高验资业务质量,规避验资风险。 
(六)关于审验范围 
原公告对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尽一致,特别是未明确变更验资的范围,实务中因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不一。为了比较准确、具体地界定验资的范围,本修订稿对原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验资实务的需要以及验资的定义,分别按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关于审验程序 
考虑到有关法规的要求和验资业务的高风险性,本次修订中严格了某些审验程序,对原来不够明确或与相关法规有矛盾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修订稿第十二条),删除了原公告第十二条的内容,增加了某些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例如,对于货币出资的审验,增加了银行函证的必要程序。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有助于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舞弊行为,对于规避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原公告中未作此规定,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很难执行银行函证程序。1999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后,执行此程序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增加了此项规定。对于实物出资,原公告中未明确必须进行评估或价值鉴定,这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因此,修订稿明确规定:对于实物的价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关于无形资产的审验亦是如此。 
对于原公告未规范而实务中已大量存在的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务等转增资本或因合并、分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本修订稿中补充了有关的审验程序及基本要求。 
(八)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5种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组织及经营形式多样化,改组、合并、分立等日益频繁,一些新的出资方式也不断涌现,如投资者以其净资产、债权、长期股权投资等作为出资,实务中已大量出现。对于新的出资方式,虽然一些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但在《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修订稿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与《公司法》不符的矛盾。 
(九)关于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问题 
《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由于内资企业设立时,是先验资后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验资时无法办妥有关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国家有关规定也允许其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此,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三条,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关于验资报告的作用 
由于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增加,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众、法律界、有关监管部门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不同理解,财政部曾于1999年7月印发了《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明确规定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因此,本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范,并强调了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十一)关于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修订稿在验资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及其使用责任(修订稿第十七条)。这样修改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验资作为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说明验资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这样规定也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二是针对目前验资报告使用不当的情况十分普遍,有必要在验资报告中对其作用和使用责任加以明确。 
关于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内容本修订稿作了较大修改,分别规范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具体内容,并对分期出资的审验问题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九条)。 
本修订稿对验资报告附件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修改。主要考虑了验资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3. 什么是验资报告及什么时候要办理验资报告?

1.公司成立之时验资报告不用出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工商年检时发现验资账户的资金被挪用,则需要重新出具验资报告。2.如果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需要对变更的部分做重新验资。3.如果把公司存在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它进行重新评估。4.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资产进行重组时,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者转让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时。5.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6.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7.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8.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什么是验资报告及什么时候要办理验资报告?

4. 什么时候需要验资报告

问题一:什么时候需要验资报告  应该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写注册资本XX元,实收资本0.然后凭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去银行开立资本金帐户,把资本金打入该帐户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这笔金额作验资,证明金额属实后,才能动这笔钱.验资报告出具后,才能把营业执照上的实收资本改称你验资的款项. 
  
   问题二:注册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不用验资报告  在2014年的时候,工商出具的新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可以认缴,在工商执照的200年内缴齐就可以,对于公司想提升实力和y影响力,建议有业务的时候在实缴资金就可以 
  
   问题三:验资报告什么时候可以出  验资报告分两种情况出具:一是在新企业注册办理工商登记时出具,二是在企业因需要增、减实收资本时也要有验资报告。 
  一般是没有时效性的。只有当该企业增、减实收资本时,重新进行验资时,新验资报告产生,原验资报告自动作废。 
  
   问题四:公司设立时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吗  公司在工商最初注册时,需要进行验资。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资本变化,才需要再进行验资,其余时间是不需要的。 
  验资报告样本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问题五:请问什么时候必须要验资报告,什么时候必须要审计报告,什么时候两者都要?谢谢!  如增减资、――必须要验资报告。在次年营业执照年检时,需要审计报告 
  股权转让、新股东加入、贷款、年检必须要什么?――有时须要审计报告。 
  
  你的提问里的答案,基本正确,且基本是全国的通例 
  
   问题六:是不是每年都要做一次验资报告  不是每年都需要验资报告,企业设立登记时需要验资,设立之后,只有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变动(增加或减少)的时候才需要验资。股东转让股权(总额不变)是不用验资的,只需要签个股权转让协议 就行。 
  
   问题七:不需要验资是怎么回事  以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再由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股东凭验资报告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这就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现在公司法修订后,工商局只登记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数,不再登记实缴数,因此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所以对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款可以不进行验资。这就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所以现在要设立公司,只要股东协商一致,有股东们签字的投资协议、章程,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就可以去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设立后再向人行申请开立账户,各股东按照协商好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向公司缴纳出资。 
  除了部分行业因行业管理办理资质的需要或者股东自己需要,一般企业股东出资后不再需要验资了。 
  
   问题八:为什么要出具验资报告及什么情况下要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是注册公司里重要的环节。验资主要是把投资人的投资款打入验资户,然后再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询证函。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主要作用向工商局说明自己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才能进行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有以下情况需要验资: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问题九:我想开公司,但是需要验资报告是怎么回事  注册公司,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工商局也有各种模板和指引。建议有两个途径比较方便快捷,一个是去工商局直接问他们要模板和流程,根据他们的要求一点一点来做,另一个是可以找一个当地代理注册公司的人帮你们做。我们尝试过自己做,各种辛苦各种累啊,每次去工商局都只告诉你一点,回去改好了回来又再告诉你一点,跑了n趟。所以我觉得你可以上报纸上的广告找找有没有代理公司,或者也可以去律师港湾找个当地代为办理这些事项的人帮忙跑。你说的验资报告,一般是要会计师事务所出的,你找代理的帮你做,他们可以一起帮你找了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希望有帮助啦。 
  
   问题十:请问各位:企业为什么要有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分别要什么时候办理,什么时候又会用到这两种报告呢?  您好!两个报告是不同性质的。验资报告是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成立时使用)或企业投资人增资需要变更注册资本时,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各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已按约定到位。不属于常规性报告;而审计报告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股东为了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经营审计。一般审计工作是在企业年度经营报告完成后再进行,大概是在春节前后对企业上年度的经营进行审计。属于常规性报告。

5. 在什么时候下要做验资报告?

我们看看什么企业需要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不分行业、企业的,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做,我们应该理解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说明 什么企业要验资?
什么企业需要进行验资?
1、设立验资:新成立公司,公司的名称确定下来,去银行开验资户,存入注册资金后就需要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变更验资:公司成立一阵子后,决定增资时,去银行开一般户存入增资款后,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3、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
什么企业需要进行验资报告?
1.公司成立之时验资报告不用出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工商年检时发现验资账户的资金被挪用,则需要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2.如果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需要对变更的部分做重新验资。
3.如果把公司存在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它进行重新评估。
4.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资产进行重组时,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者转让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时。
5.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6.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7.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在什么时候下要做验资报告?

6. 什么情况下要出具验资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一、有以下情况需要验资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二、一般企业需要审计的情况:(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1、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财政部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3、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管理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4、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7. 求问什么情况下要出具验资报告?

以下情况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1、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按照经营期限内缴纳资金,每次缴纳时候会要求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2、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3、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因为有新的实收资本注入,肯定是会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的。
4、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5、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6、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7、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求问什么情况下要出具验资报告?

8. 求问什么情况下要出具验资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有以下情况需要验资
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二、一般企业需要审计的情况: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1、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财政部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3、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管理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4、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