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

2024-05-18 07:44

1.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

亲亲您好[微笑][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摘要】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提问】
亲亲您好[微笑][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回答】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

2. 新《证券法》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新《证券法》历时五年,经四次审稿,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调整更新。其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册制、显着提高违法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更是超出投资者预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实现了五大突破。一是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优化上市条件: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放宽股票发行的财务条件,删去了债券发行的净利润、杠杆率、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等条件,体现了证券融资行为市场化的思路。二是扩大证券定义:将 CDR、资管产品和 ABS 纳入证券定义,有利于为对其规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将部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标志金融开放中域外管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范。四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证券公司的销售责任,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的权限,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五是全面提升证券违法成本:对涉及证券发行(欺诈发行、保荐人不尽责、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中的违法行为均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推进注册制实施,同时有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构建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法》的修订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明确证券发行注册制从顶层设计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中国股票发行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审批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核准制于 2001 年正式启动,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点,而注册制充分尊重投资人和筹资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时机选择和价格选择的自主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实施注册制将通过分布式推进改革实现,而其需要资本市场多方面改革,如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和完善的证券中介体系,本次《证券法》为这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证券定义扩大促进《证券法》向成为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发展:证券定义过窄不利于对所有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做出规范,本次修法虽然没有采取「定义 + 列举」的方式,但是已经扩大了证券定义的范围,将 CDR、ABS 和资管产品纳入证券范畴,是《证券法》由「股票法」回归证券本源的一大进步,也基本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做到了与时俱进。三是将资管产品纳入证券的定义将为完善资管市场顶层设计奠定基础:资管新规出台后,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横向统一大资管行业的监管存在困难,监管套利仍然存在;《证券法》明确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为资管行业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来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将明晰,资管行业将迎来统一的行业法,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被确认后《资管新规》有望得以完善。四是《证券法》修订支持全方位做强做优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其资本形成功能,证券定义的扩大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减少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升证券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3.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引入了注册制的内容,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改变了本法律的“豆腐法”的形象;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实得比较好的当属注册制改革的内容。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之后,去年又在创业板推出试点,而且整个主板的全面注册制改革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4. 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1、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
2、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3、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4、是有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
5、是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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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导读】在平时,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试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证券业协会都会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纲,但是这次比较特殊,在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刚刚公布了官方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考试中遇到了内容,我们应该以教材为准还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呢,在3月的考试公告中,协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这对考生来说,是个比较大的冲击了,因为不知道证券法具体变化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以前教材上的内容哪些已经不再适用了。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章节框架上与原来的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注册制到的实施,上市条件的删除,一些违法违规责任的加重等等。我们具体来进行说明:
1、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
在原来的基础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的地位。
2、注册制度的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行了注册制度,从以前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并且对证券发行的条件进行了简化,这点是修证券法修订的最大的变化。
3、违法违规成本责任加重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虚假申报、跨市场操纵,以及对行为人的范围扩大, 比如内幕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另一个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罚款的加重,比如以前是金额的1%~5%,现在就变成了1%~50%。不过所幸,这块内容主要集中在证券法规的第四章,从历次考试来看,这个章节都不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大家实在不能记住,可以直接放弃。
以上就是对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变化内容的介绍,建议同学们有时间可以将新旧两个版本拿来一一对照,并在教材上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学习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6.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日期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日期为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7. 证券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一、正面回答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二、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三、证券的法律法规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8. 中国《证券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