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办事程序及申报资料
一,办事程序:
1,填写《登记表》,并在网上将登记内容进行提交
2,企业向窗口(或市经贸局)递交登记资料,初审并形成呈报受理表
3,企业向窗口递交登记资料,初审并形成呈报受理表
4,主管局长审批
5,局贸管科印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向申请人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须提交的资料:
1、已盖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是通用的手续和文件,具体要求要看你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第一环节:商务局(厅)去商务局(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这是第一个环节,以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备案登记表的原件或复印件。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如是变更,则下载空白登记表在电脑上填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流通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7、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源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8、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变更报告。
第二环节:海关向海关申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地税;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这两个表向海关要空白表格填写即可。8、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三个环节:外汇管理局有了备案登记表,有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就可以去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了。申请备案是申领核销单的前提。所需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重新填制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5、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四个环节:商检局,这一环节是与第三个环节并列的,有了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注册登记书,就可以去办理了。具体办理的办法是,先在网上填表申请。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3、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现在的商检证书是立等可取的,也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1.系统提交申请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经营者备案”填写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点击“对外经营者备案“——点击“备案登记”——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备案机关”——选择好备案机关后,进入企业相关信息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上报成功后,打印出“备案登记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选择的备案机关提交材料,一般现场就可以拿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现场提交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备案登记申请表》;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办事指南
4.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需要什么
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报并打印的《登记表》,正反面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 3.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 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时,网上填报并打印《变更申请表》。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复印件需携带原件)。 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均加盖单位公章。
5. 企业如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企业怎么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哪些步骤? 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首先得去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并对营业执照进行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去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网上填写、提交打印并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3、企业取得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必须到海关、税务、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待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展进出口贸易。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事项要变更怎么办?
6.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报并打印的《登记表》,正反面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
3.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 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时,网上填报并打印《变更申请表》。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复印件需携带原件)。
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均加盖单位公章。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法律分析:(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请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举例:
上海市
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深圳市商务局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7262,咨询电话:0755-8359073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45
山东省商务厅
办理地点: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咨询电话:0531-8901338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者为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者的经营范围中有可以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表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由A4纸打印和复印。
2、申请表用钢笔(水笔)签字。
3、申请资料内容完整、清晰,无涂改。
4、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
2、财产公证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方式
(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企业(不含保税区片区)请选择“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地区企业请选择“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建议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为负责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正副本均可)、签字盖章的《登记表》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页须合并为一个文件)。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还需上传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申请信息。如企业无法上传扫描件可携带书面材料递交窗口办理。
(6)申请状态显示为“上报”则说明企业网上申请成功,请准备申请资料送受理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咨询途径
http://sww.sh.gov.cn/wszx/index.ht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23111111(总机)转委机关纪委
投诉渠道
http://sww.sh.gov.cn/tsxx/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