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2024-05-06 14:30

1.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2.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3. 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

4. 会计事务所算公司吗。

事务所算是公司吗?
事务所不是公司,它是处理事务的场所,机构,现在大多都是接手他人的委托,而成为"公司".如:策划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文秘事务所、房产咨询事务所、营销咨询事务所、化妆师事务所、产品咨询事务所、法律事务所
商业调查事务所、婚姻咨询事务所、侦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事务所、商务咨询事务所、网络营销事务所、行业咨询事务所、司法鉴定咨询事务所等.

5. 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之后,总所与分所利益如何分配,总所会把业务交给分所做吗?

合并,意思就是以前是两个不同的所,为了做大做强而强强联合,或是小所借助大所得名气来招揽业务。这个一般来说对外是顶着一个牌子,对内分锅吃饭,毕竟合伙人没有那么仁慈,还分给你业务,那都是人民币啊!现在国内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了。只要原来的大所的合伙人脑子没有毛病,不会分业务的,当然不排除个例。比如关系好,协议分红之类的。
若是因为业务需要,总所成立的分所,那么会分业务,因为都是自己人马,为的是一个共同目标,荣辱与共。设立分所就是为了实行地域化管理,要不然只要有一个总所就行了,哪有业务去哪出差就行了,分所就没存在的意义了。
码字不容易,望采纳。

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之后,总所与分所利益如何分配,总所会把业务交给分所做吗?

6. 成立一所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