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有哪几种?各自的特点以及优缺点是什么

2024-05-16 21:35

1.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有哪几种?各自的特点以及优缺点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有哪几种?各自的特点以及优缺点是什么

2.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托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建立社会化、多渠道的志愿服务筹资机制。”这句话怎么理解?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有些事情是小事情,没人做不行,叫人做又难以实施,通过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协调可以达到人力、物力、财力的条件。

3. 民生工程有哪些

十大民生工程”:
1.开发完成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在龙山、观海卫、周巷等镇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2.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整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接轨,实现城乡居民在同一平台参保缴费与管理服务。
3.启动市热电厂搬迁改造工程(搬迁并改造)。
4.出台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及补偿办法;完成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5.组织开展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6.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7.今年新增、调整、延伸城乡公交线路6条,更新、新增公交车80辆,新建公交站点254只;城区公交新投入14辆高档豪华公交车型,对现有2路公交车实施整体改造。
8.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9.启动充分就业市创建。2009年,50%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分就业村(社区)标准;2010年,94%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各镇(街道)均达到充分就业镇(街道)标准,率先在宁波市内达到充分就业市标准。
1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2010年农村居家养老覆盖面达到35%。

民生工程有哪些

4. 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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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国务院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5.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还可以由社会捐赠。  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051319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
  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  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  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3、合理确定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4、属于“除外责任”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美容、矫形等等。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 1、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卫生室可以逐步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门诊就医,解决小伤小病治疗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村卫生室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只报销门诊补助部分。村卫生室不能开展住院业务。  2、建立系统的、完善的报账补偿程序,既要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及时得到补偿,又要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安全。  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制定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对报账程序、报账要求、补偿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合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都必须严格遵守。  参合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一般情况为即生即补,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补偿登记。  住院补偿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费用数额大小,分层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经乡镇合管机构审核,在所在医疗机构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市合管机构审核,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特大疾病,补偿额达到最高限额补偿标准,需进行二次补偿的,要由县市合管机构领导集体研究,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     3、参合农民的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预交自付部分。如某疾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估计总医疗费用应该预交3000元,参合人只需预交1500元,待病人出院结算以后多退少补。需预交的另150O元,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以后,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应该补偿参合人的补偿费,直接拨入医疗机构。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有一整套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包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或中心)。对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审核、审计等有一套完善的规定、规范、规程。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县办县管、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交10元钱,再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农民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它必竞只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形式,参合农民就医还必须自付一部分。只能做到适度的保障。每年度运行完结后,合作医疗总资金必须有适度的结余,结余率在20%左右属于正常现象。下一个运行年,参合农民必须再缴10元钱,各级财政继续按年度进行补助。长此以往,良性循环,每年都有相当部分参合农民享受患病后住院、门诊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全部缴费。  6、合作医疗政策导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补偿政策。鼓励参合农民患病以后首先在基层医院就医,基层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再逐级向上级医院转院。如此,一是减轻了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个人医疗费负担。二是促进基层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形成竞争机制,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三是节省合作医疗开支。四是由于越是基层医院,参合农民住院自付部分越少,报销补偿比例越高,参合农民得到的实惠越多,合作医疗整体补偿率就越高。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参合人每年只交10元钱,因此,在补偿方面充分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性质,不可能绝对平均。既是互助共济,意味着参合人今年未享受到补偿,可能明年或届年享受。家庭成员中,可能年轻健康的未享受,而老年人或小孩享受的机会多一些。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

6. 有谁知道四川省办公厅颁发的《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0]53号)的内容

川办发[2010]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大量支农项目在农村实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支农项目没有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程度很低;农民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清楚,项目的长期效益难以发挥;农民出资出劳没有很好地落实,造成部分项目“缩水”;有的项目不能按时实施,贻误农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农业强省。农业基础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民的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12”工作重点,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
  (二)农民主体。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
  (三)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给予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界定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范围标准
  (一)适用范围。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
  (三)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四)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
  四、切实加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操作管理
  (一)项目申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乡镇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省上将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严格项目审查,实行综合评定,确定补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一项重要依据。县、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体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支农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加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六)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民办公助方式推行工作全面负责,并搞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支农项目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督促指导,为民办公助方式顺利推行创造有利条件。农工委、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
  (二)民主议事。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抵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出资出劳,不准向农民下达出劳指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明纪律。民办公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支农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财政支农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
  (五)探索实践。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优先在各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组织实施。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的,都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广。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7. 初中语文:南水北调工程将建立良好的运营管理和筹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资金投入,从而形成水利建设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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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南水北调工程将建立良好的运营管理和筹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资金投入,从而形成水利建设和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