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的借鉴意义

2024-05-20 16:45

1. 有限合伙制的借鉴意义

如果家族企业创业时以有限合伙的制度形式,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实际的意义: 1、有限合伙制有利于解决家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家族企业创业初始最重要的制约条件是融资的困难,大部分家族企业融资是依靠家族成员及其泛化成员(亲友)的帮助来完成。这种融资的方式渠道狭窄,融资量也很有限,正因如15此家族企业的创业之路往往异常崎岖。而有限合伙制可以最大程度弥补这一缺陷,在理论上企业主(普通合伙人)甚至可以只出资1%,而99%的资金从社会上(有限合伙人)吸纳。这样,企业主可以得到创业发展的足够资金(当然还需要对方的认可),并且企业盈利后分配收益时,不同的投资受益主体只需按分配份额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了公司制中的双重赋税的问题。2、有限合伙制在融资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家族企业主的主导权虽然有限合伙人出资占一大部分却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换个角度说就是不能干预普通合伙人的正常经营。这就保证了家族企业在融得企业发展必需资金的同时,又不失去主导权。3、最重要的一点是有限合伙制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1)企业的融资来自于有限合伙人的投入,虽然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有权对企业的总体经营活动有全面的了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这使得企业主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反过来,企业主也有义务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主过分独立地对企业运作活动进行决策。减少了独断专行带来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通过责任和压力的作用,防止了家族成员之间通过血缘或裙带关系谋取私利而有损企业经营效率的情况。这样就全面突破了家族企业高度集权、管理幅度过大、岗位不明确、随意等缺陷。(2)有限合伙人和企业主出于双方自身的利益考虑,为了实现经营目的会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用人制度,从企业内外部引进和选拔称职的人才来充实企业的岗位。而这正是家族企业以往的“软肋”。经营管理科学民主,各种规章制度真正在外部监督和约束下建立了起来。使得家族企业建立起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了现实。综上所述,有限合伙制既发扬了家族企业的所有者主导的优势,又克服了家族企业治理制度不利于外部融资的弊端。因此,有限合伙制是对一般家族制的扬弃。可以说,有限合伙制是集公司制和家族制二者优点的一种制度创新。

有限合伙制的借鉴意义

2. 有限合伙制度的有限合伙制的机制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的监督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1)监督机构。在有限合伙人制组织中有两个机构对风险资本管理者的决策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是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二是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于公司制组织中的董事会,作用主要是对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延长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管理者的解雇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审核管理者提供的报告,对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而咨询委员会通常是由有限合伙人所聘用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作用主要是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技术性评价,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价值进行评估,对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2)信息披露制度。在合伙协议中,通常都明确规定一般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基金运行的财务状况以及受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发展前景等重大信息。(3)定期评估报告制度。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比较长(一般在10年左右),为了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评价管理者的业绩,对基金运行实施动态控制,一般由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组合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1)通过分期投入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尽管基金的规模很大,但投资者并非一次性缴纳其认缴的全部资金,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入计划认缴资金。这样,基金管理者实际上一次所能动用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管理者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致使有限合伙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分期投入机制还与保留退出权机制共同作用,对管理者的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行为效果。(2)保留退出权机制。一般来说,投资者在基金续存到期前,不能随意退出基金,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一般将被没收已投入基金及其利润的一半),但如果投资者发现继续投入资金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他就会选择退出合伙关系,所以这是一种可置信的威胁。而且,一旦有人退出基金,退出事件会起到一种信号传递作用,造成更多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因此,这种机制使得管理者偏离投资者利益目标的成本非常大。(3)强制分配机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一般的公司制投资方式不同,其投资从受资企业退出后,除去管理者应得的部分以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管理者不能将其进行再投资,这实际上也是预算约束的一部分。(4)限制行为机制。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管理者不能从事的一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如不能购买与基金受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票,不能以低于基金购买价格购买基金受资企业的股份等。(5)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或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在合伙协议中通常还规定,如果管理者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或从事不友好交易,或由管理者的行为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等,经2/3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可提前终止合伙协议,而且一旦合伙协议提前终止,管理者就不能参与利润分配。有些合伙协议为了防止投资者滥用提前终止合伙关系,代替以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显然,这也是通过可置信威胁来达到制约管理者行为的目的。以上五种制度安排构成了完整的约束机制,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制约作用,促使管理者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包括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激励机制。(1)内部激励机制。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管理者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管理费,这部分是固定收入,与基金运行业绩无关。第二部分是利润提成,这部分收入与基金运行的业绩挂钩,一般为基金总利润的15—30%。管理者的内部激励主要由第二部分收入产生。这部分收入在一般合伙人收人中占主要成分。远高于年工资加奖金收入。由于管理者的主要收入与基金的最终价值挂钩,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这种报酬制度具有激励相容的特征,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2)外部激励机制。外部激励机制是通过经理人市场来实现的。由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管理者为了能长期从事风险投资业,就必须不断筹集新基金。如果管理者的业绩好,投资人就会选择他发起的基金投资,而业绩不好的管理者则很难再筹集新的基金。 风险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管理费加利润分成的报酬机制在激励一般合伙人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产生了另一种激励:过度冒险。由于利润分成可以看成是一种看涨期权,而风险越大期权的价值也越高,因此,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者就可能选择风险过大的投资项目。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风险控制机制的一部分,如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监督制度、强制分配制度、提前终止合伙关系等机制,此外还有两个风险控制机制:(1)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虽然管理者投入的资本所占比例很小,但一旦基金破产清算,管理者将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度冒险的冲动。(2)限制单项投资的最大额。为了尽可能消除非系统风险,风险基金必须进行组合投资。一般在合伙协议中都要对投资于单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避免由管理者对某一项目的过度投资或投资过分集中所引起的非系统风险。此外,对于没有多少业绩的一般合伙人发起的基金,可要求管理者投入更大比例的资本,从而增加了管理者所分摊的风险成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监督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构成了完整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运作机制,有效的解决了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环境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以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为特征的风险投资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亲,您好~: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摘要】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提问】
亲,您好~: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回答】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4.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亲[开心]您好呢,很高兴为您解答呀 答案如下:有7大关系,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2、对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3、选择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办;

4、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涉及自身利益时,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有关的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时提出诉讼;

7、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除合伙协议约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权利: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摘要】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提问】
亲[开心]您好呢,很高兴为您解答呀 答案如下:有7大关系,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2、对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3、选择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办;

4、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涉及自身利益时,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有关的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时提出诉讼;

7、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除合伙协议约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权利: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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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您好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摘要】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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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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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6. 有限合伙制的创新与发展

国内关于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许多学者呼吁在中国推行有限合伙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然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面临许多障碍。单从激励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它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而中国目前还不具备推行有限合伙制的社会环境。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产权制度、信用制度、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更是短期难以改变。如果片面强调推行有限合伙制,那么制度选择带来的摩擦成本足以抵消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使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变得无效。在中国台湾省风险投资业也比较发达,从其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限于法律原因没有在当地盛行。台湾省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多数采取了基金委托管理方式。因此,风险投资制度的效率并不简单体现为有限合伙制特殊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关键在于风险投资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特定产业创新模式的契合。认清了这一点,人们就可以跳出对风险投资具体组织形式的争执,深入思考创新企业融资模式的本质特征。所以,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主导的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部分采取信托基金制形式,是适应中国目前制度环境的理性选择。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起步,建立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明确分工,但董事会又能有效约束经理班子的内部治理结构,比仓促发展有限合伙制综合效率高,也符合国际上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般规律

7. 有限合伙制的介绍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有限合伙制的介绍

8. 有限合伙的特征分析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点和最大的价值所在。综合英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出资及债务责任制度,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人多为资金主要提供者,但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经营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议或咨询,没有决定权。利润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业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作出规定,普通合伙人虽出资少但应承担更多风险故享有较大的利润比例,有限合伙之间则以出资比例分配应得利润,其他制度,包括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退伙规定,变更规定,解散制度等。与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由于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国只须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最大差异在于,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须以商业登记方告成立。同时,美国法上还有与有限合伙类似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简称L.L.P.),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萨斯州,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渎职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