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业务范围

2024-05-01 03:11

1.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收集、整理和反映慈善捐助工作情况,公布慈善捐助信息;(二) 及时反映慈善组织的工作情况、开展慈善项目和实施救助情况;(三) 了解和借鉴国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经验,促进慈善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四) 具体运行和管理“中国公益慈善网”,建立以“中国公益慈善网”为依托的慈善捐助信息共享平台;(五)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慈善活动并承担相关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业务范围

2.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号。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治理结构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一)提出议案;(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五)罢免或增补理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节 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基金会设2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节 秘书长第十九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一)发起人出资;(二)基金投资收益;(三)其他资金捐赠(单笔捐赠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外,需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 保密责任: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介绍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China Charity Information Centre)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于2006年10月。中心以行业自律为目标,推动慈善组织公信力标准的制定,引导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慈善捐助信息统计、披露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慈善捐助活动信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慈善交流活动。主要承办活动有中华慈善奖等,主办活动有中国慈善年会、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发布活动等。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介绍

4.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义务:(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