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

2024-05-07 22:25

1. 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

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
亲您好,1、污水处理费计入管理费用—污水处理费科目核算。

费用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货币资金减少,资产减少计入贷方核算。

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污水处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污水处理属于制造费用,所以归属在制造费用科目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选择二级目录。会计分录如下:借:制造费用-污水处理费贷:银行存款-**行【摘要】
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提问】
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
亲您好,1、污水处理费计入管理费用—污水处理费科目核算。

费用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货币资金减少,资产减少计入贷方核算。

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污水处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污水处理属于制造费用,所以归属在制造费用科目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选择二级目录。会计分录如下:借:制造费用-污水处理费贷:银行存款-**行【回答】
[心][心]【回答】

水务公司支付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账务处理

2. 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3. 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增值税

4. 处理公共污水的收入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我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免税企业,由财政局拨付运行经费,请问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收到拨款时会计分录怎样做

按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污水处理厂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2.5%
污水处理厂收到的财政局拨付运营经费,应该理解为财政代交污水处理费用,属于企业收入,应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免税企业,由财政局拨付运行经费,请问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收到拨款时会计分录怎样做

6. 我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免税企业,由财政局拨付运行经费,请问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收到拨款时会计分录怎样做

如果是拨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那就应该是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污水处理所得税按照规定税率缴纳。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