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7 14:02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

市外经贸委

适用期已过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3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
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6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

市工商局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

市商委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

市水产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
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市统计局

适用期已过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取代13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

市农委

适用期已过

14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


市经委


适用期已过


15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


市绿化办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
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条例》取代17


关$

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附
    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规章及规范性                   主管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日期        部门 废止理由001 批转市民政 津政发    1980.10.06  市民 适用期已
    局《关于进 〔1980〕             政局 过,自行
    一步做好殡 65号                   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
002 关于认真贯 津政发    1981.10.21  市经 国务院
    彻执行国务 〔1981〕             委  1994年颁
    院《关于压 225号                  布了《关
    缩各种锅炉                       于改革原
    和工业窑炉                       油、成品
    烧油的指                        油流通体
    令》实施办                       制的意见
    法                           》,原办
                                法失效。003 批转市卫生 津政发    1981.06.12  市卫 适用期已
    局《关于允 〔1981〕             生局 过,自行
    许个体开业 126号                  失效。
    行医问题的
    请示》
004 关于打击走 津政发    1981.05.30  天津 全国人大
    私贩私活动 〔1981〕             海关 常委会
    的公告   116号                  1987年颁
                                布了《中
                                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
                                法》,原
                                公告失效
                                。
005 批转市公安 津政发    1981.05.30  市公 被市政府
    局《关于建 〔1981〕             安局 1995年《
    立治安纠察 112号                  批转市公
    员的报告》                       安局〈关
                                于在新形
                                势下进一
                                步加强治
                                安联防工
                                作的请
                                示〉》代
                                替。
006 关于对加强 津政办    1981.06.24  市公 被市人大
    我市流浪乞 函                  安局 常委会
    讨人员收容 〔1981〕                1996年颁
    遣送工作的 73号                   布《天津
    复函                          市收容遣
                                送管理条
                                例》代替
                                。
007 关于颁布  津政发    1982.09.07  市土 被市人大
    《天津市贯 〔1982〕             地局 常委会
    彻国务院  175号                  1992年颁
    〈村镇建房                       布的《天
    用地管理条                       津市土地
    例〉实施办                       管理条
    法》的通知                       例》代替
                                。
008 关于大力发 津政发    1982.03.10  市畜 适用期已
    展生猪生产 〔1982〕             牧局 过,自行
    的通知   57号                   失效。
009 关于认真做 津政发    1982.09.25  市劳 适用期已
    好干部、工 〔1982〕             动局 过,自行
    人退休、退 188号                  失效。
    职工作的紧
    急通知
010 批转市公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3)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4)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5.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第四项。

  (2)删除第十条。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十二条。

  (5)删除第十三条。

  (6)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第十五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8)删除第十六条。

  (9)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1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6.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第十条修改为:“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7.对《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8.对《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六条。

  (2)删除第十七条。

  (3)删除第十九条。

  (4)删除第二十条。

  (5)删除第二十一条。

  (6)删除第二十二条。

  (7)删除第二十八条。

  (8)删除第二十九条。

  9.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10.对《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二条第一款。

  (2)删除第三十一条。

  11.对《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12.对《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

  (2)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对《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鼓励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依据。”

  14.对《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2)第十三条修改为:“城投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3)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

  (4)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

  15.对《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九条。

  (2)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6.对《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八条。

  (2)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二、《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三、《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四、《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五、《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六、《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七、《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八、《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九、《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十、《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十一、《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十二、《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十三、《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十四、《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十六、《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十七、《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十八、《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十九、《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二十、《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二十一、《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二十二、《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二十三、《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二十四、《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二十五、《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二十六、《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8号)二十七、《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02号)二十八、《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8号1999年1月8日

根据WTO规则

2


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
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
办法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WTO规则


3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
定的《天津口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16号


1998年1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4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
定》的决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78号


1997年8月18日



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
流动条例》取代5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68号


1997年8月26日


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
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6

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
雇员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85号1997年9月24日

根据WTO规则

7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96号


1997年11月25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消防条例》取代8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98号


1997年11月25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消防条例》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发[1997]79号



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消防条例》取代10



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
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80号



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消防条例》取代11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发[1997]94号



1997年12月17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消防条例》取代12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
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17号1997年12月25日

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13



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
的意见》
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0
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
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
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4
号1997年12月31日

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
合WTO规则的要求15

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6号1996年1月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16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8号1996年1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17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9号1996年1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18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0号1996年2月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19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2号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0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1号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1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3号1996年2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2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5号1996年3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3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6号1996年6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8号1996年10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5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9号



1996年12月31日




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例》取代26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3号1995年1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7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6号1995年2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

28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9号1995年4月2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29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0号1995年4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0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1号1995年5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1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2号1995年5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2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3号1995年7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3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4号1995年7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
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7号1995年8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5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8号1995年8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6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9号1995年8月1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7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2号1995年10月1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8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3号1995年12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39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7号1994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0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8号1994年3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1

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
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9号1994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2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1号1994年5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3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2号1994年5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4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4号1994年7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5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6号1994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7号1994年9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7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8号1994年9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8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9号1994年9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49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7号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0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8号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1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0号


1993年6月1日



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取代52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1号1993年6月2日

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

53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号1993年7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4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8号1993年8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5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1号1993年9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6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3号1993年10月1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7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8号1992年1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8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
序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9号1992年3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59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0号1992年4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0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4号1992年10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55号


1992年12月12日



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3号1991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3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5号1991年5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4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6号1991年7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5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
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7号1991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6

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
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38号1991年9月2日

根据WTO规则

67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
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3号1991年10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8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44号1991年11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69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
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9号1990年2月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0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2号1990年7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1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
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3号1990年10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2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4号1990年10月23日

根据WTO规则

7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
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7号
1990年11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
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29号1990年12月2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5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
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2号1989年5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6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
理暂行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4号1989年6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77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
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
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1988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号


1988年7月17日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取代79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7号1988年10月2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8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6号1988年10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一、修改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重要的渔业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点;

  (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2.对《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2)第五条修改为:“私房交易和赠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删除第六条。

  (4)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

  3.对《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删除第六条。

  (3)删除第七条。

  (4)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5)删除第二十九条。

  (6)删除第三十条。

  (7)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8)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2)第十条修改为:“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区、县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其档案。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3)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档案所有者应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4)第十三条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因单位终止的,其档案归属依法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受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5)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6)删除第十五条。

  5.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八条。

  (2)第十一条修改为:“凡因街道综合整修需要临时占路、占地(含道路与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统一办理占用手续。”

  (3)第十五条修改为:“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对《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

  (2)删除第十八条。

  7.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8.对《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

  (2)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财政、司法、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9.对《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

  10.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2)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二十八条。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6)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7)删除第三十一条。

  (8)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作出修改。

  (1)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12.对《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重建还建公共厕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建设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将重建还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共厕所。”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公共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

  (3)删除第二十三条。

  13.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5)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水利、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水务、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作出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5.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一、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第四项中的“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或未按照保护和避让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一项。

  (四)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管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负责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工作。”

  2.删除第七条。

  3.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4.将第九条修改为:“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5.将第十条修改为:“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发利用方案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回灌义务,并按照规划施行回灌开采。”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二)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三)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五)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报告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七)对《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获取相关区域真实、完整的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相关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八)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2.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十)对《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一)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八条。

  2.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30日内,应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意见。”

  (十二)对《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或者架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抽取地下水、勘察钻孔、打井、吊装;

  “(三)在过河隧道段挖掘、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在作业中应当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2.删除第四十四条。

  (十三)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201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将上述13部规章中的“区、县”或者“区县”,全部修改为“区”。

  此外,对上述13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