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如何入帐?是不是得交税?
您好,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贵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免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交税。
2. 我们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如何入帐?是不是得交税?
我们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如何入帐?是不是得交税? 您好,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贵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免税的 *** 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交税。
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应该如何入账?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贵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免税的 *** 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交税。
我单位有个新专案,收到财政局的贴息款10万,怎么作帐, 新会计准则下,不再使用“补贴收入”科目,而是作为“ *** 补助”,将记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我单位最近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补助,不知如何入帐.请教高手 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一般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入账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财政局补贴款,都要交什么税? 一般来说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财政局的补贴款用不用交税? 国家规定除了专项拨款外都是要缴税的,但现在地方上一般对财政局的拨款,原则上都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我单位收到财政局拨的一批资产,如何合理避税? 一般来说, *** 的补贴都是要应纳税所得额,很少有免税的。财税[2009]87号虽然可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列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是可以不纳税,只是拖延了纳税的时间。 两个办法,一是你亏损足够大,加上补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负数,当然不用缴税了,二是资产不入税务账,财政局给的资产税务肯定不知道。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想合理避税,其实很难。
财政拨入事业单位代建工程款,单位如何入帐 按照2012年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的原则,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也要纳入单位基本财务统一核算。 账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建设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专案支出(**工程) 2、支出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专案支出(**工程)——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 贷:银行存款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贴息贷款---财政补贴如何记账 1、如果 *** 贴息直接支付给银行,企业不用记帐 2、如果 *** 补贴给企业,按:借:银行存款 贷: *** 补贴收入
财政局能贷款么 ? 现在只有如下几种选择: 1.商业银行(好多国家都商业化了) 2.私人银行 3.个人放贷业务 4.公积金贷款(要求限制和使用限制多)
3. 收到的财政贴息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是不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不一定,要分情况来对待,国家为什么要对你公司进行财政贴息,肯定是你公司有个什么项目达到国家的某项税收优惠措施才会给你财政贴息,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满足上面三项条件的不征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帐务处理要看你这个项目的受益期,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递延收益160000
然后分配到每个受益期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贴息 关键是不清楚你的16万的财政贴息是什么性质,受益期是多长,也可以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贴息160000
4. 收到政府小额贷款贴息如何做账
财政贴息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1.如果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至于是否涉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应该如何入账?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贵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免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交税。
6. 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应该如何入账
您好,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贵单位收到财政局拔的贷款贴息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免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交税。
7. 财政拨款公司的贷款贴息账务怎么处理
财政贴息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1.如果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至于是否涉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8. 财政拨款公司的贷款贴息账务怎么处理?
财政贴息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1.如果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至于是否涉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