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手册》规定的218项受理项目具体是那些?手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5-16 02:04

1. 《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手册》规定的218项受理项目具体是那些?手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18项的民生服务,涵盖了劳动保障、民政社区帮困、医疗保险、人口计生等各个方面。在刚刚编制完成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手册》中,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分类培训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其中“你问我,我问谁”、“你怎么搞的”、“没时间”、“我不管,找别人去”等已成为“禁忌语言”。

《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手册》规定的218项受理项目具体是那些?手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 怎样查询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空调水系统化学处理设计规程》的具体内容,编号为DG/TJ08-2081-2011

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查查看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index.html

3. 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高境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

【1】上海市高境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宝山区:
       
【2】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高境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

4.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五条 (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第六条 (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第七条 (签注时限)《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八条 (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第九条 (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第十一条 (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办理签注)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第十七条 (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十八条 (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一条 (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积分材料)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积分申请)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第二十六条 (积分办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第二十七条 (积分查询)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二十八条 (子女教育)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第三十条 (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第三十一条 (住房)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第三十六条 (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第三十七条 (待遇中止)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服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第三十九条 (信息保密)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法律救济)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四十三条 (过渡条款)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 怎么查询居住证办理进度

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
1、首先我们先打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官方网站,打开之后我们将页面往下拉,拉到底部会看到有一个“办证进度查询”选项,我们单击该选项卡。

2、然后会进入到查询页面,此时会有两个选项供我们选择,如果是要用姓名跟身份证号查询的话,那么就在“按姓名和证件查询”下方输入姓名跟身份证号,输入完成之后单击“查询”按钮。

3、单击查询按钮之后就会自动查询,查询完成之后就会弹出一个对话框,显示办理进度结果,如图对话框,显示还在核验中,那就说明还正在审核。

4、如果要按受理号查询的话,那么单击“按受理号查询”选项卡。

5、然后会进入到受理号查询页面,此时将受理号输入进去,输入完成后单击“查询”按钮。

6、选择查询按钮之后,查询到结果就会自动弹出对话框,如图所示,此时还在核验,我们等待即可。

怎么查询居住证办理进度

6.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申请居住证积分


7. 2014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居住证办理第一步《通知单》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2014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居住证办理第一步《通知单》

8. 上海 租房合同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带好四件东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在街道受理点领取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在一并带齐接受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开具登记凭证和完成网上备案。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须去税务部门缴纳每月房租总额5%的税费,之后每月按时缴纳。
  房屋租赁一旦登记备案,房东则需依法、依规缴纳税费,税率为月租金额的5%,即:若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2000元,每月的税费就为100元;若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1700元,每月的税费就为85元。

   希望能够帮到你!户证通团队!如果满意,请采纳。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