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法律法规

2024-05-18 01:16

1. 传销法律法规

(一)相关行政规章、法规有:1. 1998年4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简称98年《通知》);2.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下简称2000年《通知》);3. 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下简称《条例》)。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规只有《禁止传销条例》可操作,执罚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人员的行政处罚,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传销人员的行政处罚,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组织策划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者、参加者三个等级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由工商部门没收。对于有合法执照的企业从事传销行为的,由工商机关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打击传销的刑事法律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第4项“其他严重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2001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对传销行为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由行政法规递进为刑事处罚,有一个发展阶段:《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仅对利用传销进行的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才予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传销行为的本身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2000年《通知》与《条例》则都是直接规定对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及犯罪的传销行为都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尤其是第2000年的《通知》第二条,是在《批复》出台前,在行政文件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组织者,要按照司法程序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有关规定处理。 三、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冲突将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与“非法经营罪”罪名联系源于《批复》的明确规定,将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归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将传销活动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追诉标准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修正案(七)新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改变了传销行为的原有刑法规制,导致了二罪名的适用产生冲突。有学者提出,该条款生效后,对于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者,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依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批复》未明文废止的情况下,该情形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即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双轨制”。笔者认为,新罪名的设立,将使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对于其他参与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则以行政处罚处理。理由有:(一)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刑法修正案条款当然高于司法文件,除现今处理《修正案》(七)颁布前实施组织、领导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可能适用外,今后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的刑事责任。(二)1.适度原则——由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和有限性等本质决定,即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调整领域无法解决问题时,刑法才最后介入;刑法规范的和刑法规范功能效力的范围有限而不全面,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2.协调补充原则——刑法应与行政法规互相协调,强调刑法的特殊性对行政法规的补充性,应把刑法规范与经济、行政法律规范衔接起来。违反某一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是构成经济犯罪的前提,这使得在适用刑法规范之前,应更大程度地了解有关经济法规的内容,侧重于关注具体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的界线,避免将所有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适用刑法规范来规制。这都要求在打击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时需要的是行政法规与刑法规范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三)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传销活动的不足有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犯罪,在一定时期为打击传销及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打击传销起到必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与发展,其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1、用非法经营罪惩处传销犯罪行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非法传销行为视为“其他严重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将某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与之相并列已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其他四种客观表现形式相比较,前四种均为经营特殊对象或特殊行业行为,违反了我国已设定市场准入制度的烟草、药品、外汇、出版、电信等行业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作为该罪第五种的非法经营行为本应与前四种行为类型类似,属于经营特殊对象、特殊行业或两者兼有的行为。但非法传销活动既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没有真实的商品、标的,不同于前四种非法经营活动。根据《条例》第2条关于“传销”的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可以由几方面把握,(1) 销售方式及范围。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维系其运转的生命线组织者往往首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在同学朋友以至亲属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又用同一种方法发展下层次的参加者从而构成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网络。(2) 推销手段,快速创业致富为幌子许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或销售商品中提成的权利等。(3)销售载体,近年查获的载体已由虚拟化,由原先的实际伪劣实物商品而逐渐演变为一些只具有象征性的物品如资格证书、银行卡、期权卡等。(4)运作方式,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5)获得利润途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而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因此,非法传销行为与其他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分属不同的行为类型,一个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一个市场主体的销售方式。其次就是否有正规经营活动也存在差异。前四项非法经营罪客观表现都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发展下线、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有些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2、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不同于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侵犯的客体。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其犯罪客体是经济秩序之中的市场秩序。而根据98年《通知》第1 条的规定“……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可见非法传销活动危害性在于它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意义上“市场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各具不同的外延。市场秩序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它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社会进行日常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它包括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境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秩序等。3、就犯罪数额而言,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依据不足以衡量非法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性。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以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来划定,而非法经营的数额不能全面体现非法传销的整体社会危害性。如数额多少无法说明行为人在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的传销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单纯的数额大小会扩大刑事处罚对象,或是遗漏对一部分犯罪分子的刑事制裁。四、二罪的比较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只有新刑法对某种行为不再认定是犯罪或者对该行为的处刑标准变轻时,才会适用新的刑法规定。1、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或是数额犯,根据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即是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该一新罪名,是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对那些传销领导者、组织者将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两档法定刑相比较而言,主刑基本相同,但是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倍数罚金且有单处罚金刑的规定,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由于传销行为交易的隐蔽性及计酬方式、人员众多性的特点,违法所得和经营数额可能无法查清,以此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是比较困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则采取抽象罚金制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法定刑上非法经营罪的第二档法定刑规定上有没收财产的规定,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有罚金刑的规定,没有没收财产的规定。3、犯罪主体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对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包括单位犯罪的情形。除去个人为进行违法传销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形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外,对于有些不法公司开展变相传销活动的,可以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于上述案例是在颁布刑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的,而新增罪名对这种传销行为的量刑标准相对于当时施行的刑法也没有从轻改变,因此法院在量刑时适用是本案发生当时的刑法规定予以定罪,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新修正案将“非法传销”明确入罪化,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重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该新增罪名的某些方面仍需商榷,如行政法规与刑事制裁之间的制裁应有更好地过渡;需明确该新增罪名中“情节严重”标准的具体表现情形,以便于更好地适用该新增罪名,目前仅理解为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以及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

传销法律法规

2. 传销的法律和法规

你好,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
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
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传销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说被人洗脑了的话,那么也会为他人所用,而且也很有可能失去了自己的认知,传销组织是没有任何的人性。他们会给普通的人洗脑,让他们帮助自己赚钱。而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也是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是禁止进行传销的。如果说组织者或者是其他的人员诱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而有的人要求他人进行购买商品,或者是变相的收取一些费用,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传销是万万不可信的,而传销并不会帮助自己赚钱。有一些传销组织就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获得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所以说就对他人进行洗脑。而有一些人,如果是误入了传销组织的话,那么自己这一辈子很有可能就被毁了。其实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无非就是传销,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益,或者是对他人进行洗脑,邀请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会通过所有人的行为去进行审判。

新型传销的套路现在新型的传销是会给人员洗脑,并且不会限制人身自由,不会收身份证,手机等等。而是通过资本的运作,让人拉钱赚钱,就比如说传销者会开豪车,或者是住豪宅,那么有一些人就会眼红,也希望自己能够住上这样的房子,于是就加入到了传销组织。而传销组织会要求被害人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最后也导致所有人血本无归。

拒绝传销,保护自己做人是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世界上是没有快速赚钱的方法。如果有人告诉你,可以快速赚钱,那么十有八九是骗人的,而且也是会做出违法的行为。

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4. 传销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不要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5.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国《刑法》第224条关于传销的最新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摘要】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提问】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国《刑法》第224条关于传销的最新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回答】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传销被纳入中国《刑法》,是我国对打击传销表明的态度,也是对传销份子的强烈一击,任何人都别想钻法律的空子,在没有修正《刑法》224条以前,传销只能按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处理,修正之后,增加了组织领导犯罪的规定,更加强了对传销份子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度。【回答】
你好【提问】
关于传销定罪咨询一下【提问】
嗯,好的【回答】
线上拍画 法人承担什么责任【提问】
您知道拍画吗【提问】
涉嫌诈骗的情况下法人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仅仅是职务行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回答】
涉嫌传销呢【提问】
不是涉嫌诈骗【提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回答】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

6.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非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为巨大利益驱使,众多参与者甚至诱骗其亲属加入,致使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非法传销是社会的毒瘤,主要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取得经济收益。非法传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严重的情况下会造成家破人亡,所以国家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

7.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为巨大利益驱使,众多参与者甚至诱骗其亲属加入,致使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非法传销是社会的毒瘤,主要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取得经济收益。非法传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严重的情况下会造成家破人亡,所以国家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是什么

8. 关于传销的最新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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