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2024-05-05 10:39

1.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的意义: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



扩展资料: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
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通过一系列理财新法的实行,国家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等新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财政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国库充裕,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彻底改变了北宋“积贫”的局面。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2.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和具体内容

  变法的内容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理财措施、军事措施、教育措施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理财措施   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这一方面属于军事措施。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

3. 王安石的变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当时北宋存在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深重的外患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改弦更张,变法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目的

  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作用
1、进步性:

(1)变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2、局限性:

(1)王安石变法是封建地主阶级针对北宋统治危机进行的改革运动,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

(2)变法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为出发点,农民的处境没有根本改变,负担依然沉重。

王安石的变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4. 王安石变法的起因是什么?人物有哪些,经过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起因:北宋当时“积贫积弱”引发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宋神宗刚即位想改变这一现象,王安石也有改变这一现况的政治抱负;
   人物:变法派:王安石 吕惠卿、章敦、蔡京;保守派:司马光 文彦博、苏轼、苏辙、范祖禹、晁补之、黄庭坚、秦观;
   经过: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作用: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得以缓解,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挥下,宋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甘肃临夏)、岷(今甘肃岷县)等五州的作战。宋军收复5州,拓地2000余里,受抚羌族30万帐,建立起进攻西夏地区的有利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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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经济:青苗法:即由政府在青黄不接时,贷款给农民,防止高利贷盘剥和增加政府收入;农田水利法:官民共修水利工程,建立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募役法:人民出钱给官府,由官府招募人员代替服役。
所交钱款成为代役钱,原来免除徭役的官户、寺庙等也需要缴纳相当于代役钱一半的钱款,成为助役钱;市易法由官府收购不易脱销的货物,待市场紧缺时出售;方田均税法:政府丈量土地,划分土地等级,按等级征税;均输法:政府按各地所需,有计划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变法的结果
军事置将法将禁军固定在某地,由固定的将帅进行军事训练,避免“将不知兵,兵不知将”的情况;保甲法北宋时,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即将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凡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作保丁,选殷实之家的“材勇”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农闲时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派保丁轮流值夜。保甲法是政府为维护封建统治而实施的,同时也是从募兵制向征兵制的转变。
保马法即由政府出钱让民户代养军马的制度,此举增加了北宋的战马数量;军器监法:派专人管理军器制作,确保军器质量。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6.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具体措施有:
①均输法。宋由于设立转运使,造成运转不灵,耗费财力。新法主张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减少财政支出,限制商人牟利,以稳定经济。
②农田水利法。由政府计工料,按民户等第出资兴修水利,抑制土地兼并。
③青苗法。青黄不接时,政府低息贷给农民款,抑制土地兼并和高利贷。



④均税法。清查耕地,标明亩数,优劣以定赋税,使岁入有保证。
⑤免役法。由政府募役,改变按户轮流当差办法。费用由主户按等第负担。
⑥将兵法。将黄河流域战区驻军分为几个或十几个单位,设将并训练军士。
⑦保马法。在京东西,河北、陕西等地,由义勇或保甲养马,以利征用,受政府支持。



王安石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而影响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免役法、青苗法、保甲法、保马法、市易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等。



王安石(1021-1086),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字介甫,晚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人。早年在鄞县、舒州等地做地方官,积累了丰富的从政经验。外任期间,他有感于当时社会的矛盾,立主改革,以此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7. 王安石变法是出于什么目的

王安石为了国家富强,才选择变法,这一点毋庸置疑。王安石,个人品质非常出色,极为清廉简朴,即使他的政治对手,在这一点上,也无法挑出他的毛病。从清廉的角度来讲,王安石特别像韩国前总统朴正熙,个人诉求不高,对生活物资追求几乎等于零,这种特性,就使得王安石变法目的极为简单,就是为了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当时,很多人反对变法,从各个方面机打王安石,但是从来没有人攻击王安石的个人品质,以及他个人的出发点,所以单从王安石本人的变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国强民富。

大宋朝,无论是宫廷,还是官员,奢侈之风泛滥,而王安石本人对这种风气极为反感。王安石邀请他人吃饭,也仅仅是几份胡饼,定量熟肉,以及清淡的蔬菜,而且王安石从不挑食,也不讲究住行,基本的娱乐,就是细细文章,看看书,没有任何奢华运动。这些个人气质,从王安石的个人文风之中,就可以体会得到。王安石的文风,短小精悍,观点鲜明,逻辑严谨,极有穿透力,这说明王安石希望突出重点,而且行事是以围绕重点,并且尽最大可能让利于民,所以王安石更擅长说理的文章。不过,王安石始终不被世人所理解,自己也有些气馁,晚年的文风就变得含羞内敛了,这也说明王安石变法经历重重打击之后,也开始觉得直面硬钢,不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办法,而是需要迂回路线解决问题。

王安石实行了一整套的变法,从理论上来讲,绝对没有任何错误,如“青苗法”说白了,就是为了取代“高利贷”,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法本身没有错误,执行发生了错误,并不应该怪“法”的问题,而是贯彻的问题,这就是柳宗元所说的变不变法的核心是,原来的法执行没有执行到位,如果没有执行到位,根本就不需要变法,只要想办法贯彻执行就可以了;如果执行到位了,但是问题多多,就需要彻底变法了,但是变法是一种变异革命,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王安石的变法本身是正确的,但是他没有考虑清楚,变法付出代价到底有多大。

我个人觉得,王安石变法确实有其道理,但是并没有点到核心问题上,大宋的“弱”,说一千道一万,就是奢靡之风盛行,从宫廷到地方都这样做,而官员本身并不赚钱,他们属于服务业,如此大手笔花钱,最终一定转嫁给贫民,这就加剧了社会负担。地方上各种奢侈比拼盛行,婚丧嫁娶都已经到了绝无仅有的地步,这自然加剧了贫富分化,所以根子在于社会风气的变革,而不是“法”的问题,所以王安石的总体方向,我个人认为有所偏差。

王安石变法是出于什么目的

8.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宋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
具体内容: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