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据能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

2024-05-16 10:24

1. 行政事业性收据能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

  不可以。医疗卫生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文件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二十二条之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医院向您单位出租土地的经济行为,应区别于其日常提供的医疗服务,而是该医院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行为。因此,医院就此行为向您单位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对。

行政事业性收据能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

2.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据一样么?如何区分使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么?

问题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企业收据不一样。
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非盈利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问题二:行政事业单位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财务部门监制。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另外,部队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问题三:行政事业性开具的专用收费票据是可以入账的。像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收据,税务局承认可以入账,如医疗收据、解放军收据、行政机关收据等。
具体如下: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
具体规定请参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收据和发票的区别:
1、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正规的“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税务”字样,用途不同。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国家为了监控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围,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发票是经国家机关验证的,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稽查监控;而收据不一样,除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的收据外,其它收据收到方是不能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
普通的收据不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成本费用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自制收据,就属于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参考资料:
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4.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是什么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政府机关在收到款项时开具的收据。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6.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可以的。
1、行政事业单位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正规的票据,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一样。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7.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8.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是什么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政府机关在收到款项时开具的收据。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