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盛元什么时候变成混合基金

2024-05-16 23:01

1. 南方盛元什么时候变成混合基金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8只标明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再符合有关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规定。本公司经审慎评估,经分别与上述8只基金(见下表)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不改变上述8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的规定,自即日起将上述8只基金的类别统一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别的变更
  
原基金名称 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类别 变更后基金名称 变更后基金类别
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4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5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6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7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二、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别的变更事项,本公司对上述8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中涉及基金名称、基金类别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基金合同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应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次变更不改变相关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策略,是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无需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南方盛元什么时候变成混合基金

2. 南方盛元什么时候变成混合基金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8只标明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再符合有关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规定。本公司经审慎评估,经分别与上述8只基金(见下表)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不改变上述8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的规定,自即日起将上述8只基金的类别统一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别的变更
  
原基金名称 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类别 变更后基金名称 变更后基金类别
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4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5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6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7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二、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别的变更事项,本公司对上述8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中涉及基金名称、基金类别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基金合同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应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次变更不改变相关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策略,是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无需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