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2024-05-19 10:02

1. 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扩展资料:
保险利益基本规定: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3、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4、《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利益

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2. 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扩展资料:
保险利益基本规定: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3、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4、《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利益

3. 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检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1.主动声明。2.如实声明。3.不违反保证。(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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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

4. 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包括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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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利益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得的可能。(2)风险应当使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2)风险的同质性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这也就使风险均应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3)稳定性原则(4)适度性原则(5)弹性原则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挈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3)总准备金(4)寿险责任准备金5、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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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

6. 保险的利益构成因具备如下条件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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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

8. 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