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24-05-12 21:54

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此外,国税总局在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释义中,也从另一个角度提到了工资薪金的种类,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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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文件中,都能分析出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即使个税实施条例中没出现加班费三个字,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能涵盖各种情况了),因此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的回答为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 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 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

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费用扣除额和级距的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加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意图。

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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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 、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 、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
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 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第五条 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四、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 文化成果奖金, 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7.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
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
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费用扣除额和级距的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加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意图。
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之所以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比较全,其他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网,可能不如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
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属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令,现在最新的是国务院第60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属于》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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