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新规

2024-05-09 21:35

1. 电费新规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1)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48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电费新规

2. 电费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2、取消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电费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2、取消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电费新政策是什么?

4. 电费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2、取消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电费新规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48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电费新规

6. 最新电费电价政策

  我国目前售电模式分为:各类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农业用电、大工业用电等。如果按照“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正常情况下:大工业用电属于大用户,用电负荷大、稳定,电压等级高、传输线损少;居民用户的电压等级低,传输线损大,用电负荷不稳定。因此,居民用电电价按理应大于大工业用电电价。然而,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证民生等方面考虑,对部分种类用户实行优惠电价,如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如此造成了此类销售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1、交叉补贴的定义     如果某类或某个用户的电价高于或低于供电成本,而由其它用户承担,则形成了电价“电价交叉补贴”。目前中国电价存在的交叉补贴形式包括:1)工商业用户长期补贴居民用户      我国居民电价目前还低于工业电价,约为工业电价的90%以内,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居民电价高于工业电价,居民电价为工业电价的1-3倍,平均约1.5倍左右。我国居民用电普遍低于合理水平30%以上。2)城市用户补贴农村用户     【拓展资料】 我国农业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长期以来处于各类终端用电的最低水平,也是接受补贴程度最大的群体。我国农业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普遍低于合理水平50%以上。 3)同类用户之间存在交叉补贴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小类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比如历年来大工业用户中优待电价用户低于非优待用户电价30%左右;二是同类用户不同电压等级之间存在交叉补贴。我国目前不同电压等级价差一般在1-3分钱/kWh,普遍低于合理价差。合理价差普遍在10分钱/kWh,有的应该更高。2、光伏电力的交叉补贴      光伏由于其环保、战略属性,是国家大力发展的方向。然而,由于其现阶段发电成本高,不实行电价补贴不足以发展壮大,因此国家规定,在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基金及附加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补贴新能源产业的电价。      根据《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kWh。     这1.5分钱/kWh就是其他行业对包括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交叉补贴。3、交叉补贴的影响     交叉补贴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通过价格杠杆进行整体宏观调控,加强社会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交叉补贴的普遍存在和严重程度,其不利影响是明显的:      一是不利于引导产业结构的升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近年来高耗能产业的大量发展,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破坏,也加重了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      二是不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浪费现象普遍。居民用电长期以来较低水平,使得相当一部分用户养成了浪费用电的习惯,没有节约意识。这种生活习惯将不仅贴现在生活中,而且也体现在工作中;      三是破坏了公平负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工商业用户都是提供补贴的用户,工商业用户普遍认为电价较高,负担较重。长此以往,对经济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49号文对交叉补贴的提法电改之后,交叉补贴仍然存在。      电改文件中提出: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这就表明,其他行业对“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交叉补贴仍然存在。       另外,电改文件中提出: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未来电价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因此,未来政府的交叉补贴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政府定价的“输配电价”,但这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可能会逐渐消失;二是政府性基金,其中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就包含对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交叉补贴资金。

7. 电费优惠政策

180度以下电价保持不变,181-280度区间内电价优惠0.15元/度,281度以上电价优惠后为0.6224元/度。在第二档即181-280度内,每度电的电价甚至比180度以下更便宜。所有“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支付宝里搜索“丰水期”进入小程序,输入户号后查询返还金额,还可直接缴费领取,一同充入电表中,不需要亲自跑到线下营业厅及超市等代缴网点。“丰水期电费优惠”是国网四川电力按照发改委相关政策,在四川地区河流水量充沛的季节,将产生的富余电能以价格补贴的形式返还给广大居民,是四川人民的一项专属福利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电费优惠政策

8. 电费优惠政策

平时电费的收费标准是:180度及以下为0.5224元/度,181-280度之内为0.6224元/度,281度以上为0.8224元/度。但在丰水期内,180度以下电价保持不变,181-280度区间内电价优惠0.15元/度,281度以上电价优惠后为0.6224元/度。在第二档即181-280度内,每度电的电价甚至比180度以下更便宜。所有“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支付宝里搜索“丰水期”进入小程序,输入户号后查询返还金额,还可直接缴费领取,一同充入电表中,不需要亲自跑到线下营业厅及超市等代缴网点。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电费不能直接提现领取,当月的优惠金额将在次月缴费时作为电费一并充值到电表中。四川省通过试行丰水期居民电能替代电价政策,不仅合理消纳了富余水电资源,还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在的优惠,使千家万户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实现绿色环保、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