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投诉需要哪些资料

2024-05-17 14:22

1. 外汇管理局投诉需要哪些资料

一、举报的受理范围
凡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依法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都属于外汇局受理的举报范围。举报的形式可分为来电、来信、来访三种。
二、举报信(电、访)登记、报批程序
1、对于收到的举报信(电、访)应逐一进行登记,并根据举报内容判定其是否属于外汇局受理范围。
2、对应予受理的举报信(电、访),应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处理单”(附表一),填写处理意见后交领导审批,领导同意后,需转分局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转办单”(附表二);需转局内其它司办理的,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局内转办单”(附表三)。
3、对不予受理的举报信(电、访),应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备查单”(附表四),经主管处长签字同意后,留存备查。
三、举报信(电、访)转办的审批权限
(一)对属下列情况的举报信(电、访),逐级报局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或由总局直接组织查处:
1、举报案件重大、违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且案情要素完整(时间、地点、行为人或法人名称、涉案金额、作案手段等)的举报信、来电、来访;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转我局查处的举报信;
3、中央领导直接签批的举报信。
(二)对于案情重要、金额较大、要素完整的其它举报信,报司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或由总局直接组织查处。
(三)对于要素完整的一般举报信,由处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
四、举报信(电、访)转办的相关部门
(一)对举报信(电、访)中涉及外汇违规主体是中央单位的,转总局相关处室查处;违规主体是地方单位的,转交涉案单位所在地具有处罚权的省级分局组织查处。
(二)对举报信(电、访)内容除涉及外汇违规外,还涉及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情况的,对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对违纪问题转交中纪委二室查处;对于涉案金额巨大、需联合查处的,报局领导同意后报送监察部办公厅。
(三)对举报信除了外汇违规问题以外,还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其它问题转交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问题需联合查处的,报局领导同意后联合查处。
(四)对举报信涉及触犯刑律的外汇违法案件转交公安、检察等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总局、分、支局干部在外汇管理工作中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纪问题,转所属的纪检部门处理。
(六)举报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在经营外汇业务中违规和违纪问题,违规问题由所在地外汇局查处,违纪问题转报中央金融纪工委处理。
五、不予受理的举报信的范围
下列举报信(访、电)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有举报材料的经主管处长审批后,留档备案。
(一)无时间、无地点、涉案金额模糊等基本要素缺乏的;
(二)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溯期的;
(三)超出外汇局行政执法权限的举报案件。
对于以上情况,如举报人留有通讯联系地址,应主动同当事人取得联系,要求其补充线索,或向其说明情况。
六、举报信的督办程序
(一)对于举报案情特别重大,违规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上,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我局的举报信,要求分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书面上报总局。
(二)对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举报信,要求分局在二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书面上报总局。
(三)如果分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总局将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催办单”(附表五),分局必须在接到“催办单”三日内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延期。“催办单”由主管处长签发。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且未说明原因的分局,总局将下文通报批评。
七、处理举报信的回避原则
受理举报信的外汇管理部门人员,遇如下情况应回避,不参加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本人与举报案件有关联,个人主动申请或组织上要求回避的。
2、举报人要求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相关联人员回避的,经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八、报告、存档制度
(一)各分局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该年度的举报信的受理、查处工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总局。
(二)每年终结,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总结,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局领导。
(三)对于由局内信访办转办的举报信,每年终结向其反馈查处情况。
(四)每年终结,将本年度已处理完毕的举报信(电、访)及其结果专卷存档两年,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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