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

2024-05-02 22:45

1. 太原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

2月9日消息,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将从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我市加快构建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市政府成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对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有关部门将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摸清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同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我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使用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来源:太原日报

太原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

2. 太原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 太原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县(市)、郊区建制镇范围内一切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价购买的私有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毁坏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是所在地私房租赁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六条 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期满继续租赁的,双方重新签订租约。租赁期间,如一方对租赁合同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时,在新租赁合同报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前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第七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合同终止或产权发生转移等变更时,出租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承租人持房管机关审核的租赁合同,方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报户口。第九条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不得无故干涉,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需要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向房管部门备案,方可终止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按规定付一定的违约金。承租人应另找住房,其所在单位有责任给予协助。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时,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第十条 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前,出租人将房屋出卖、典房时,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买房。第十一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按规定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
  (2)承租人过失或故意损坏房屋不做修复或赔偿的;
  (3)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和改变使用用途的;
  (5)对房屋非法使用,损坏公共利益的;
  (6)转租、转让、转借的。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租用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租金管理第十四条 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参照现行公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住宅用房不得高于公产租金标准的三倍。第十五条 租金以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以平方米计租。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期交纳租金,不得借故拒交和拖欠。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第十七条 出租人收取房租,应使用由税务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金收据。出租人应向房管部门交纳月租金额5%的管理费。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租金数额:
  (1)政府调整租金标准;
  (2)经修缮改变建筑物和改变使用条件的;
  (3)改变使用用途的;
  (4)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的。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交纳房产税和有关税费。出租人不在本市又无代理人,承租人应代交房产税和有关税费,其交纳的税费从应交的房租中扣除。第四章 修缮管理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经常检查,及时维修房屋。因失修倒塌造成财产损失(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 出租房屋需要改建、拆建时,双方应提前商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出租人因修理房屋需要承租人暂时搬迁时,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竣工后,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迁回居住,不得借修理房屋为名,强迫承租人搬家。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承租人需要改修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按协议改修。擅自改修房屋造成损失或有意损坏房屋者,要负责赔偿。

太原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 山西省将筹集5.5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缓解住房困难

山西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实施意见》确立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全省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间) 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太原市、大同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城市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平方米—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并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租金则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定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我省将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 提供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补助; 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来源:山西日报

5. 太原七部门联合出击 住房租赁市场迎来“强监管”

登记备案在先,严查违规发布,协同联动监管……12月21日,市房管局发布消息称,该局等七部门新近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行为管理。
开展业务前需告知性备案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住房租赁活动的机构、企业、网络平台(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等),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网络平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推行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红黑榜”制度。
及时处置违规发布信息者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查验资料、核验房源,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实名发布真实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门店等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对拟发布房地产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涉及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的舆论信息,核验发布信息的机构身份、从业人员信息、主体经营资格,核验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的房源信息及发布者身份;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主体应当立即处置,保存相关记录,采取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等措施;对同一房源信息应当合并展示,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应当撤销。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房屋交易合同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规范行为合力监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备案的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
在中介机构及住房租赁机构备案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动态开展信用评价,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对违法违规甚至严重失信的,要在相关部门诚信体系网上公布并公示于全国信用公示平台,按失信处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坚决打击房地产中介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环境。
原标题:登记备案在先 严查违规发布 协同联动监管 住房租赁市场迎来“强监管”

太原七部门联合出击 住房租赁市场迎来“强监管”

6. 太原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