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2022

2024-05-19 00:25

1. 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2022

法律分析: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一)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362元。【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二)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8元。【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2022

2.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2022

2022年上海公积金缴费基数如下:
1、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2、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
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
4、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3. 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一)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362元。【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二)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8元。【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是多少

4. 上海公积金最高上限2022

上海公积金最高上限是34188元。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至7%,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其中,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用人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 上海公积金上限202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公积金上限2022

6.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2022

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都是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不同地区工资收入不一样,自然缴存基数也是不一样的。那么2022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2022


按照规定,上海公积金2022年的最高缴存基数不能超过34188元,最低不得低于2590元;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至5%。根据这个缴存基数和比例来计算,住房公积金按照7%的比例缴存的话,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照5%的比例计算的话,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在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在上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范围内,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调整的。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公积金2022年缴纳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的。

7. 上海公积金上限2021

2021上海公积金上限不超过31014元。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到7%。具体如下: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上海公积金上限2021

8. 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2022

法律分析:2022上海公积金基数:
(一)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
【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362元。
【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
(二)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2】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8元。
【3】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