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的起始价格由谁定?

2024-05-14 01:08

1. 发行股票的起始价格由谁定?

您好,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新股票的价格;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时,可以按票面金额确定,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确定,但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定价方法:1、采用累计投标法,让机构投资者参与确定发行价格;2、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3、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4、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5、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发行股票的起始价格由谁定?

2.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一、公司法对股票价格的规定
公司法第130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应以规范制度的公司制度为基础。但我国的股票市场却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严格规范以前即已形成,并得到很快发展。我国公司制定以后,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已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管理即是其中之一。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二、同次发行、同一价格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
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征集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的组织过程。
因此,股票发行所体现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认购股份或购买股票实质上并无交易性质。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认购和股票交付两个阶段。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投资者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后,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此时,股票发行才为结束,股票才能够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136条,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或者虽已募足股份但未办理设立登记,投资者即使已缴纳了股款,也不能按发行价格取得股票,此时,如果发行人将股票交付投资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废票。
三、股票发行价格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股票发行价格,并不是股票的商品价格,不是公司与股东间交易股票的价格,因为与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不同,未经发行的股票(即在发行人将股票交付股东前的股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价值和市场价格。
第二,股票发行价格实质上只是一种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时,股票发行价格是表示投资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应投入的资本量;在交付股票后,股票发行价格是证明投资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资本量。
第三,股票可以面额发行,亦可以溢价发行,但无论以什么价格发行,其发行价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资量,只是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

3. 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由什么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同次发行的股票,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5、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征集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的组织过程。因此,股票发行所体现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认购股份或“购买”股票实质上并无交易性质。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认购和股票交付两个阶段。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投资者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后,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此时,股票发行才为结束,股票才能够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136条,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或者虽已募足股份但未办理设立登记,投资者即使已缴纳了股款,也不能按发行价格取得股票,此时,如果发行人将股票交付投资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废票”。由上可知,股票发行价格具有以下性质:第一,股票发行价格,并不是股票的“商品价格”,不是公司与股东间交易股票的价格,因为与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不同,未经发行的股票(即在发行人将股票交付股东前的股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价值和市场价格。第二,股票发行价格实质上只是一种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时,股票发行价格是表示投资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应投入的资本量;在交付股票后,股票发行价格是证明投资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资本量。第三,股票可以面额发行,亦可以溢价发行,但无论以什么价格发行,其发行价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资量,只是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以上便是公司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对此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人士介入。

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由什么定的

4. 股价是根据什么定制发行的?

○ 询价定价流程图

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询价对象→制定、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承销商推介→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中小企业版上市即可确定发行价格无需后续步骤)→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推介(初步询价后,若有效报价不符合20家或50家之规定,不能进入此步,应当中止发行)→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承销商分别向证监会备案价格

○ 法律依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

2、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行使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 请教高手。加入公司IPO的话,股票发行价是由公司自己定么?只要股民能承受的了购买力,就可以自己定价了?

  企业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公认难题,因为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价的失败。往往在定价前都要经过上市流程询价。
  新股上市流程询价步骤一般情况下分为三步,具体如下:
  1、所有新股皆采用询价制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2、机构参与询价与配售
  询价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
  3、社会公众网上市值配售
  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除向机构投资者配售部分外,其余股份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已获得询价配售的机构也可参与。
  现在中国股市发行新股根本不考虑股民的承受力,只要能高价发下去就行,肥了承销商和上市公司,害了股民。

请教高手。加入公司IPO的话,股票发行价是由公司自己定么?只要股民能承受的了购买力,就可以自己定价了?

6. 股票发行价依靠什么定的

股票发行价格有三种情况:协商定价,询价定价,网上竞价定价。在我国,新股发行要采用询价定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具体做法: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征询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如接受询价则分别提交报价,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结束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公布后,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参与初步询价并进行了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在公布的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规模内选择一个或多个申购价格或申购数量,将所有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上市后的公司发行证劵,股票价格可以由发行商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