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谁知道税收筹划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或者是发展历史?谢谢!!

2024-05-08 19:12

1. 急急!谁知道税收筹划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或者是发展历史?谢谢!!

税收筹划的由来
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等进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TAXXAVINGS)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可以说很早以前就存在,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认可,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最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国一则判例。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认同,这是第一次对税收筹划作了法律上认可。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接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近30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蓬蓬勃勃。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一家公司(TheBu-reau)在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这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就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载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税收筹划问题的,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还有一家很有名气的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题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forMuitinationalCompar-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有的专著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讲的全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3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税收筹划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节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人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节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采取节税措施,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一方面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现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漏洞,从而可以促进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同时,人们了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而且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我国税收筹划的短暂的发展历史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可以不必采取偷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即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法规避税收负担。在这一时期,人们还没有对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很多时候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章、书籍可以略见一斑,如《企业纳税技巧与避税大全》等众多书籍中都把避税内容视同税收筹划向纳税人兜售,而且大多数是从国外有关避税书籍中转抄过来的,对纳税人来说还很难有直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这一时期从政府主导媒体到纳税人还很难对税收筹划进行广泛认可,甚至更多的是抵触;第二阶段,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并不是一回事,有的学者开始把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凡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达到节税为正当避税。正当避税即为税收筹划。而凡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而是钻税收法律、法规的空子,称为不正当避税。国家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以及制订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因此,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认识,但仍然停留在概念阶段,还没有在实务上进行突破,这一阶段,很难找到一本系统阐述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操作的专著。第三阶段税收筹划系统化阶段。这一阶段,《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有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进行系统论述,从税收筹划的历史延革到税收筹划的比较;从税收筹划概念,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区别;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到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都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从政府角度特别从税务代理角度了陆续提到了税收筹划的内容。纵观税收筹划产生与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影响税收筹划发展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内在需求。任何时代,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降低税收负担都符合纳税人内在需求,甚至很多纳税人不惜违法以偷税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纳税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原动力;二是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节税,是任何纳税人所追求的,但税收筹划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依赖于税收筹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税种、所有项目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税收筹划技术把握就成为影响税收筹划的第二个因素;三是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程度。当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抱有偏见时,就会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社会对税收筹划高度认可时,税收筹划的发展步伐就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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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1.企业态度"冷热不均"。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不同的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不一样,外企和民企追捧,国企冷落。有调查显示,在重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很少。而在深圳,选择税收筹划的纳税人中,有一半以上是外资企业,其次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所占比例还不到一成。在国外,税收筹划由来已久,因此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和手段比内资企业要强得多。对民营企业来讲,通过筹划获得的收益都是自己的,他们也愿意在税收筹划上进行尝试。而国有企业往往认为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并且自己拥有足够的专业会计人员,不必借助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筹划。

3. 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我国的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
(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
(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4. 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或所得来源管辖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收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无税地或低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无税地或低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收筹划中。
3、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同时也要兼顾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5. 国际税收筹划是什么

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既包括国际节税筹划又包括国际避税筹划。国际节税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纳税人筹划行为的实施是符合东道国立法意图的;国际避税从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实现减税目的的,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从实践来看,国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税行为,实施的是广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由于我国的跨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尽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在对外经营中,除了开展狭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外,还应适当地使用某些国际避税行为。“国际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便捷,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大型跨国公司往往专聘税务专家为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且各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负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有时会被认为是应禁止的避税行为,甚至是逃税行为。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反避税作为本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这无疑给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筹划空间,并避免有可能遭到的处罚。

国际税收筹划是什么

6. 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在国际进行税收策划,是所有跨国公司从事财务运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国际税收策划的常用手段和策略是在国际避税地、市场中心区等与本企业开拓市场、营运资本等有关的区域建立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以及采购和销售公司等,然后利用区域之间的税收差别,通过转让定价和税款的递延等手段获取直接的或间接的好处。对于有关问题的介绍和论述在一些税收刊物和书籍中多有记载,在这里作一些归纳,以便大家在具体策划时作参考。
一、信托公司信托反映人们之间财产权利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三类当事人:一是信托者,即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托者,即接受信托者委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人;三是受益者,即依据设定的信托契约(合同)享有信托财产提供的利益的人。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最早是以土地为主体,现在除了土地之外,几乎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现金、储蓄、专利、特许权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随着经济发展,大量公司形态的“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等信托形式,逐渐在许多国家出现。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蓬蓬勃勃发展起来。从国际上看,利用信托进行税收策划也是纳税人常用的手段之一。对信托的课税主要有:一是对收益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租赁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增益等收益征税;二是对流转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交易额课征的销售税、对信托劳务收入课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三是对契约、合同、文书、凭证课征的印花税。利用信托公司进行税收策划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其一,把信托公司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其二,信托单位把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而什么时间支付是税收策划需要加以考虑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假定其居民所在国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1998年的账上,加上其他收入,计算的税率可能达到30%,而列在1999年的账上,因总收入较低,税负可能降低到2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7. 外企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外企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8. 解读国际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问题,是从事国际油气合作的跨国公司及其下属的联合作业公司需要经常花费精力研究的领域。因为这是一个拥有丰厚潜在利润的领域,跨国油气公司适当地利用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税率和税基、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异,可以采取变更经营地点、组织方式、经营方法、制订内部价格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避税,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负担,从而可以带来可观的、几乎不需要花费成本的巨大收益。
一、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滥用税收协定,即:TheAb seofTaxTeaty。指第三国居民公司利用其他两个国家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设立在税收协定国的分公司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享受协定国之间互惠税收待遇的目的。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达到减少税负,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手段。下面通过“预提税”来说明这种税收筹划方法是如何具体运用的。预提税
(Withhoidigtax)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这里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Withhoidg是扣留、预扣的意思。它是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是不同的。一是从纳税人的方面来看,有的国家(地区)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都实行预提税。有的国家(地区)只对支付给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实行预提税。二是从征税项目的方面来看,一般对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税款。但有的国家(地区)只对这三个项目中一个或两个实行预提税。有的国家(地区)不但对上述三个项目实行预提税,还对租金、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等所得实行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拥有外国公司一定股份时,对于利润或股息的汇回,通常涉及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征收的预提税;二是跨国公司所在国征收的所得税。预提税虽然可以用于跨国公司在所在国的直接抵免,但常常因为预提税的税率过高导致直接交纳的预提税与其他抵免项目之和超过本国税收的抵免限额。但对于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对于预提税通常会有非常低的税率互惠待遇,这样,只要跨国公司在签订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一个中介性的国际控股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利用该国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条款,达到降低预提税税负的目的。但该国际控股投资公司所在国的选择,也要考虑该国对本国居民公司国外来源的股息是否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及征收率的高低,如果不但征收,而且税率很高,则已享受到的预提税税收优惠,会因为高额的所得税而抵消,从而失去了税收筹划的意义。那么把国际控股投资公司设在避税岛或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可不可以呢?涉外股息所得税不是可以全免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国家不会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因此在实践上,选取合适的国家建立国际控股投资公司并不容易,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权衡、对比选择。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适合建立国际控股投资公司的国家有:荷兰、瑞士、塞浦路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