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有哪些

2024-05-02 20:10

1. 对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有哪些

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3.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吗

不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更多信息你可以看这里www.pjcjedu.com。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吗

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5. 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具体违法了哪些条款?

这个每个省都有 《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以河北省为例,违反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冀会协【2007】34号) 第八条 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使用印章、伪造印章或允许他人使用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并记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档案。
 
该事务所属于不按规定使用印章、伪造印章的情形,会受到注协的谴责、批评。

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具体违法了哪些条款?

6. 对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哪些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