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怎么申请大病补助

2024-04-30 19:20

1. 退伍军人怎么申请大病补助

退伍老兵大病申请补助步骤为:1、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伍军人重大疾病救助中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保障入院;2、退伍军人重大疾病救助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3、退伍军人重大疾病救助对于罹患重大疾病并花费大额治疗费用,导致家庭困难且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的困难群众,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退伍军人怎么申请大病补助

2. 退役军人生病补贴

你好。法律分析:退役军人生病补贴: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初审通过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复审通过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摘要】
退役军人生病补贴【提问】
你好。法律分析:退役军人生病补贴: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初审通过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复审通过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回答】
得了癌症有哪些补贴【提问】
那你是需要去咨询你们当地社保局的。【回答】
每个地区的差异都是不同的。【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退伍军人肺癌住院有补助的。有每年的大病医疗补助 ,比如说患者是肺癌 ,那么经过持相关患者病例等证明来按照规定要求到指定医院申请办理手续 ,经过对病例等相关证明审查批准后 ,每年的一月份就会3000元打在你的医保卡里面 ,以便于患者用于第一次自己制定的的药房买药(只有待到下一年3000元打到卡内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允许选择更换另一个自己喜欢的药房)或者将其落在自己习惯的医院来方便日后看病。1.优抚门诊医疗补助(每年900元)和政府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一档。2.若住院,其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可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根据其医院确定的住院类别,若属普通疾病住院则享受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为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8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若属肺癌等特殊病种住院则享受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标准为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7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民政医疗救助于出院时自动结算)和优抚住院补助(按救助后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于出院后通过抚恤补助金渠道打卡发放)。民政医疗救助和优抚住院补助均不需要本人提供证明及资料。3.患病优先做手术。【回答】
可以看一下。亲~【回答】
那肝癌是不是也差不多【提问】
一样的。【回答】
那还有没有其它相关补贴【提问】
没有了~【回答】

3. 退伍军人大病救治国家有什么政策吗?

你好,退伍军人大病救治,国家是有这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具体来说每个地方都有规定,服役的年限和退役的原因不同享受到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士兵退役和军官退役不一样,服役了三年和服役了七年的也不一样,还要看具体大病,有些是包括在医疗社保之内,有些病是不包括在内的。像工作到退休的军人退役之后可以享受到所有的医疗免费服务的,军人为国家为人民付出了宝贵的青春,有一天他们生病了我们一定要让他们感受到温暖,还要让他们有钱治病。

军人优先
我们一起看看都有些什么政策吧,第一重点优抚对象。对于残疾军人,复员,带病回乡退伍的军人等,如果在退役之后因家庭困难,地方的民政局可以一次性的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若发生大病需要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减免可以依据当地的社保来报销,如果没有社保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若是普通疾病住院,则可以享受到报销医药费的80%,每年不能超过一定数目的,这个要看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比如我们这里大概是6000块。

军姿
退役军人大病可以向地方的民政局申请一次性补贴,需要准备医院的相关材料,然后向民政局写书面的材料申请。比如是退休了的军人,应按照地方国家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实行,享受同级医疗待遇。其中对于有伤残的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方的民政局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特殊补助。

中国军人
现在国家的政策基本是一次性服役补助,在退役的第二年就可以拿到了。这是根据服役的兵龄,兵种,职位来补贴的,一般当兵三年回来补贴加起来有三十来万了。如果达不到退休的年龄,那基本的社保是需要自己较满一定的年限才可以享受领退休金的待遇。所以国家是鼓励军人退役之后再就业的,比如军人创业资金贷款上的一些优惠或多少年免息。年纪轻轻就退役了,那么大病了首先应该由合作医疗来报销,个人承担不起则可以向地方民政局主管单位申请补贴的。

退役军人
我国是崇尚军人的民族,对军人有着无比的尊重,像机场,火车售票处都有写军人优先的字样。所以军人退役之后一样值得我们爱戴,军人有困难人民一定要帮助的。生大病了除了国家的政策帮助之外,人民也应该自觉地站出来给予捐款,这样我们的军人也会感到欣慰的。
如果你现在还不知道军人退役之后生大病了有哪些政策,建议你向自己的地方所属的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咨询,也可以向自己的上级领导反映。如果符合条件,那么受理的部门会很快加大力度,给予你最大的帮助的。

退伍军人大病救治国家有什么政策吗?

4. 农村退伍军人大病补助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5. 国家对老退伍军人有大病医疗救助吗

军人得大病肯定有医疗补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有三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军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国家对这三类社会医疗保险都有关于大特病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数额多少根据大特病的病种有不同规定。另外各地区对于救助的大特病病种的规定也有少许不同。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部队医疗保险部门,或当地市级医疗保险中心。
如果想到更好的地方医院医疗,必须要部队医院的转院单,凭转院单才可以报销。

国家对老退伍军人有大病医疗救助吗

6. 退伍军人大病救助新规

1、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7. 退伍军人得重病有什么优惠政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退伍军人得重病有什么优惠政策

8. 农村退伍军人大病补助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大病补助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