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2024-05-20 09:48

1.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属于C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其形成一般经过萌发阶段、过滤阶段、定型阶段和消失阶段四个阶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既密切相联,又相互区别。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犯罪目的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
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产生原因相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
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始动功能,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功能,二者密切相联。
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如,财物犯罪产生盗窃、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以非法获得金钱为目的。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选择;另一方面,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动机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2.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在于二者存在顺位关系。具体而言,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一般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前提要素。动机和目的,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行为过程内在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法律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在于二者存在顺位关系。具体而言,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4.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举例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虽然都是通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2)从内容、性质、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3)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不同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各不相同,犯罪动机可能相同。(4)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因此,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应当注意区分。
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法律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如何界定犯罪实行与预备
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实行行为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危害行为,即无此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特定的犯罪。
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这一需要而在立法上总结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得以成立的危害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其次,实行行为直接侵犯或威胁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直接作用于特定的犯罪对象,这些都是实行行为最为键的特征。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两者虽然彼此依赖,前后递进,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预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而实行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行来完成犯罪,二者虽然在目的上都围绕着完成犯罪这一点目标,但具体内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现的内容和性质不同。预备行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就表现为一系列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而实行行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论是何种表现方式,只要着手就意味开始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义是不同的,正视这一点,是正确评价犯罪准备的关键所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在于二者存在顺位关系。具体而言,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一般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前提要素。
一、寻衅滋事罪量两起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对于不同犯罪构成共犯吗
不属于共犯,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道,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回自己答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绑架罪的共犯判断标准
1、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4、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6.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于:
(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7.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动机和目的,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行为过程内在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如,在杀人案件中,剥夺他人生命是犯罪者的目的,而杀人的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有私仇报复、图财害命、奸情杀人等不同的心理因素。
因此,许多案件的犯罪目的可能相同,犯罪动机却不尽相同。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多种形式:一种动机一个目的;多种动机一个目的;一个动机多个目的;多种动机多个目的。
一、犯罪动机的定义、分类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内心动力。它说明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犯罪。犯罪动机可分为单发的、并发的和多发的。
所谓单发的,即只有一种犯罪动机;所谓并发的,即两种犯罪动机同时存在;
所谓多发的,即犯罪嫌疑人具有两种以上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动机直接指向的目标,是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分为政治型、经济型、性欲型、报复型四大类,具体到每起案件又都有它的具体目的。
二、判断犯罪的动机目的的三个方面
1、从犯罪嫌疑人与被侵害单位、被害人的工作性质、政治态度、经济状况、社会交往以及生活作风等,找出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如某女青年被杀,经了解生活作风不好,且未婚先孕,又无被抢劫和私仇报复迹象,一般可判定为奸情杀人。
2、从作案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来判断。
凡是作案人的中心目标、目的物比较明确,后果明显的,可由此判定犯罪的目的。然后再推测其为什么要达到这种目的。比如,在盗枪案件中,作案人盗枪不盗子弹,并把枪扔到水井里,可判定为制造事故报复。假如既盗枪,又盗大量子弹及备用弹匣,则可判断盗枪是为了使用或进行新的犯罪。如果有两种以上的目的物,就要分清主次,如,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伤痕惨不忍睹,并伴有搜劫钱财的情况,就要判明是抢劫引起的杀人,还是以抢劫掩盖仇杀。
3、从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过程去判断。
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在许多情况下能从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表现出来,如,伪造现场的手法,可以分析出作案人监守自盗转移侦查视线的动机目的。在杀人案件中,通过研究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可以判断出哪是为抢劫杀人,哪是为强奸杀人,哪是为私仇杀人。
有些案件由于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犯罪动机目的判断往往只能提出一种或几种推测,还有待于在侦查过程中,结合其他方面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8.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在于二者存在顺位关系。具体而言,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一般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前提要素。动机和目的,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行为过程内在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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