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 定如下: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 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 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 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