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党员补贴

2024-05-17 19:40

1. 老党员补贴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

  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25%;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占15%;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其解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下拔到省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组织部门与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抄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老党员补贴

2. 老党员有补贴吗

老党员是有补贴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就有党员补贴了,最高的党员补贴是每年1800元,相当于每个月补贴150元。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拓展资料】60岁党员每月补贴是多少:根据相关政策了解,农村60岁党员有补贴,但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不-样。以广东省为例,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_民优 [2011] 1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给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 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每人每月发给10元。1.义县60岁党员每月补贴标准根据崇义县出台的《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加强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从2014年起,对50周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补助。2.长寿区60岁党员每月补贴标准长寿区将对建国后入党且党龄在50年以上(含50年)、 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 以及年满60周岁、没有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贫困党员,每年发放360元生活补贴。3.丰城市60岁党员每月补贴标准以前户籍和党组织关系在农村(含农村居委会和社区)的50年以上党龄(党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7月1日前,下同)的无固定收入的党员。2011年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党员生活补贴增加为1200元,即市财政下拨600元,各党委配套600元。8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老党员补贴标准不变。

3. 申请老党员生活补助


申请老党员生活补助

4. 老党员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为:
1、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4、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5、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6、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八条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5. 老党员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202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这个重要而特殊的年份里,为充分体现党中央对老党员的关怀和尊崇,决定向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老党员补贴标准

6. 老党员国家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党员退休后没有钱拿。因为党员没有特权,党员和非党员的退休金计算方法是完全一样的。
1、根据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全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是在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三是履行缴费义务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特殊工种,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病退)。党员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享受养老金。
2、党员缴纳的是党费,按照党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一是培训党员;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除了党费之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所以党不可能为党员发放养老金。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特护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农村老党员给予生活补助。根据相关规定,不同时期对农村老党员的补助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以前的补贴标准如下:
1、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一年是180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共计144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月补助80元,每年补助960元。上述补贴标准不适用于已享受优抚对象养老金的老党员。因为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金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而且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补贴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按照补差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地方政府仍可按原标准支付。
二.补贴资金来源。因为老党员的生活补贴各地不一样,这些补贴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按照现行规定,国家将承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七省市所需资金的四分之一。在其他省市,国家承担所需资金的一半。此外,国家负担的这部分经费由中央和中央经管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占15%。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大部分地区是省级机构和财政部门共享的。
第三,最重要的环节是补贴申请流程。符合补贴对象的,如果不符合申请要求,那么国家不予补贴

7. 老党员补贴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七一”前夕,向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0元,中管党费补助2000元。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老党员补贴新政策

8. 老党员补贴新政策

法律分析:从2006年1月1日起就有党员补贴了,最高的党员补贴是每年1800元,相当于每个月补贴150元。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