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如何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

2024-05-05 01:55

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如何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如外方以现汇出资,应提供:
(1)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2)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银行询证函》回函(验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实物出资,应提供:
(1)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验复印件,留底)
(2)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其它境内所得合法财产出资,应提供:
(1)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如外方是“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应提供:
(1)外方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对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海关转厂报关单;对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转厂货物海关解除监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视情况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如何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如何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如外方以现汇出资,应提供:
(1)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2)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银行询证函》回函(验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实物出资,应提供:
(1)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验复印件,留底)
(2)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其它境内所得合法财产出资,应提供:
(1)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如外方是“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应提供:
(1)外方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对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海关转厂报关单;对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转厂货物海关解除监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视情况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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